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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的完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摘要】《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已经引起各界人士的关注,各种形式的讨论和研究持续不断,本文从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的角度浅谈对《环境保护法》修改的见解。对环境保护法律基本制度包括哪几项,并无定论。本文立足《环境保护法》既有的明确规定,先分析其存在的缺陷,然后选取已作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清洁生产制度,对其的修改和完善提出建议;再对需要增加的许可证制度和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制度作了阐述,使其适应时代的发展,这也是《环境保护法》修改之本意。【英文摘要】AmendingEnvironmentProtectionLaw”hasdrawnintentattentionofvariousfields.Discussionsandresearchesareunderwayinkindsofforms.Thepaperpointstothebasiclegalsystemandgivessomeadviceontheamendment.Thereisnotaconsensusopiniononthecontentofbasiclegalsystems.ThepaperfocusesontheprovisionsofEnvironmentProtectionLaw”.First,thepaperstatestheshortagesofbasiclegalsystems.Then,illustrateshowtoamendsomeofthem,suchasEnvironmentImpactAssessmentSystem,GovernanceinAppointedPeriodSystem,PolluterPaysSystem,CleanProductionSystem.Atlast,expoundsthatthelawshouldprescribeLicensingSystemandEcologicalEnvironmentalCompensationSystem.EnvironmentProtectionLaw”shouldadapttothetimes,whichistheoriginalideaoftheamendment.【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基本法律制度;协调【英文关键词】EnvironmentProtectionLaw”;basiclegalsystems;harmony【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1989年,我国对原有的《环境保护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并颁布实施,至今已有18年。该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健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批新的环境保护法律陆续制定、实施,原有的法律也都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的飞速发展,环保事业的兴旺和国民环境意识、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急需进行修改。特别是其中确立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建立市场经济对环境保护的规范与需要。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从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着手,有助于建立和完善整部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结构和内容,也能与各单行法保持协调一致,发挥其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宪法”作用。一、《环境保护法》中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是为了实现环境保护法的目的、任务,按照环境法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确立的、普遍适用于环境与资源保护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对具体环境法律规范具有指导、整合的功能和提纲挈领的作用;在适用对象上具有特定性,适用于环境保护的某一类或某一方面。[1]各个基本制度之间相互配合形成相对完整的规则系统。由于环境保护法律众多,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因此对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包含的内容有不同的说法。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曾将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归纳为八项,即所谓老三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和新五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但理论界并未形成定论。根据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的特点,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的制度归纳起来有环境标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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