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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修改应以可持续发展基本理念为指导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摘要】环境法的发展有其外在的因素和内在的动力。可持续发展理念就是环境法的内在动力,其实质是环境公益主义”,即环境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基本的前提,人的发展必须以环境为依托,以人与环境的和谐关系为条件。《环境保护法》修改应贯穿可持续发展基本理念。【英文摘要】Thedevelopmentoftheenvironmentallawdependsuponitsexteriorthefactorsandtheinternalpower.Thesustainabledevelopmentideaistheinnerdynamicsoftheenvironmentlawdevelopment,itsessenceistheenvironmentpublicinterestprinciple”,inotherwordstheenvironmenthasprovidedthebasicpremiseforthehumansurvivalanddevelopment.Humandevelopmentmusttaketheenvironmentasafoundation,taketheharmoniousrelationsofthepersonandtheenvironmentasthecondition.TherevisionoftheenvironmentalprotectionLawshouldpenetratethebasicideaofthesustainabledevelopment.【关键词】环境法;可持续发展;基本理念;环境公益主义【英文关键词】Environmentallaw;Sustainabledevelopment;Basicideal;Environmentpublicinterestprinciple【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可持续发展理念是环境法发展的内在动力。这一理念在发展过程中内涵不断丰富,深刻揭示了环境法赖以存在的最本质关系问题。现行《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法的基本法对这一理念的贯彻和体现不够,在修改中要将这一理念为指导思想,对环境保护作出全面且原则性的规定,推动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一、环境法基本理念问题的提出一个部门法的崛起必然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和理论基础。环境法作为一个新型的独立的部门法,从上世纪60年代产生以来,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就其外在原因是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其内在推动力就是环境法的基本理念。这一理念从根本上决定着环境法的发展进程和发展方向。对这一理念的探究应首先从环境法的特殊性着眼。(一)环境法的特殊性通常认为: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法作为一个新型的法律部门,具有许多不同于传统法律部门的特点。环境法更多地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角度出发,为保护生态平衡,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规范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行为,实现人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因此,这些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法的法律法规,虽然会受到阶级利益的制约和影响,但也得承认,这些法律规范本身是没有阶级性的,是可以为各种社会所共同认可的。[1]正是基于环境法的这一本质特点,使它区别于一般的法律,调整对象的广泛性、调整方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以及调整目的的社会性和公益性及其在价值取向上的人类共同利益的至上性是环境法的重要特征。环境法的特殊性还表现在环境法律关系方面,其内容具有综合性,有依据行政法规范确立的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也有按民法规范确立的环境民事法律关系,还有按刑法规范确立的环境刑事法律关系。同属于环境法但具有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所确立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尽相同。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极其广泛,在我国,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其中公民个人,既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又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而且通常没有权利能力的限制,公民是环境法律关系的广泛参与者。甚至,后代人也作为一种潜在性的主体参与到环境法律关系中来,除人类之外的其他生物个体与群体也往往由于人类的理性和对共同利益的要求,将其由法律关系的客体上升为主体,赋予其一定意义的主体资格。环境法律关系中的客体物,是指表现为自然物的各种环境要素,不仅包括可以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物,还包括不能成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物,如空气、风力,光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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