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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知情权的发展完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摘要】环境知情权是一项新兴的环境法律权利,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得到不断的完善,我国环境知情权虽然也有了很大的发展但还存在具体的缺陷,本文对环境知情权存在的问题做出分析后,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完善我国环境知情权应做出的努力。针对目前环境知情权制度,要求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力度,明确政府职责,注重加强公众参与机制,推动相关立法的不断完善,不断完善环境知情权的法律规范,创建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法律机制。【英文摘要】Theenvironmentknowsthecircumstancesofthematter,Alongwiththerighttoknowtheenvironmentandsocialdevelopmenthasbeencontinuallyimproving,theenvironmentknowsthecircumstancesofthematter,thepowertoobtaintheunceasingconsummation,ourcountryenvironmentknowsthecircumstancesofthematterthepoweralthoughalsohadtheverybigdevelopmentbutalsotohavetheconcreteflaw,thisarticleknewthecircumstancesofthematterthepowerexistencequestionaftertheenvironmenttomaketheanalysis,profitedfromtheoverseasexperienceandthelesson,proposedconsummatedourcountryenvironmenttoknowthecircumstancesofthemattertheendeavorwhichthepowershouldmake.Knowsthecircumstancesofthematterthepowersysteminviewofthepresentenvironment,therequeststrengthenstheenvironmentinformationpublicdynamics,isclearaboutthegovernmentresponsibility,theattentionstrengthensthepublictoparticipateinthemechanism,impelsthecorrelationlegislationtheunceasingconsummation,unceasinglyconsummatestheenvironmenttoknowthecircumstancesofthematterthepowerlegalstandard,thefoundationconformstoourcountryconcretenationalconditionlegalmechanism.【关键词】环境权;环境知情权;公民参与权;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英文关键词】environmentpower;theenvironmentrignttoknow;Citizenparticipationpower;TheEnvironmentInformationDisclosure【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人类在享受环境带给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同时,也不得不承受因为不合理开发而导致的环境危机,因此,环境权问题也就在这种情况下被提出来了。一、环境权与环境知情权的产生及发展趋势(一)环境权与环境知情权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在宪法原有的关于环境规定的基础上增加环境权的规定,公民享有在良好(或适宜或健康)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权利,有权获取环境状况的信息,有权参与环境保护活动,有权在与其生活的环境遭到破坏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或健康上的损害有权获得赔偿或提起诉讼。”公民有权对政府部门、单位、个人有关破坏环境的活动进行检举公告,并提起诉讼。”公民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珍惜自然资源,爱护大自然的义务,凡实施破坏资源环境和环境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个人或单位有赔偿的义务”等。这样在宪法和法律中确立和完善公民的环境权,确保了公众享有环境使用权,了解环境信息的权利,参与环境管理和决策的权利,这就要求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促使政府有义务对公众公开有关环境的信息资料。听取民众的意见和建议,由此引出了环境权理论中属于环境内容的知情权利参与权。环境知情权又称环境信息权,是国民对本国乃至世界的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取的权利。中国的环保事业起步晚,加上自身制度的痼疾,虽然越来越得到关注,但是环境知情权发展的道路将是崎岖的。加上人们对环境意识的欠缺,这就提出了环境保护事业不单单是政府的事情,而是一项全民事业。前些年人们只知道气温,而近些年来才有了对空气污染指数的公告,同时对河流、湖泊等地表水的污染并未向社会大范围的公告,削弱了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和监督的权利,剥夺了公众的环境知情权,这就要求政府认清环境问题的重要性,采取和加强对环境状况的保护力度。同时需要全民提高环境保护意识,确保环境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492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试行)》,规定准备期为一年,这标志着政务公开工作已经走上法制化道路。以此来加强政府环境行为和企业环境表现的公开制度,为公众参与环境监督创造条件,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完善环境知情权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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