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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基本理念和原则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摘要】近年来,面对严重的环境问题,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从理念、原则到内容已显露出诸多缺陷和不足,修订《环境保护法》基础上制定环境保护基本法成为解决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环境保护基本法需要在适应我国长期发展状况的理念和原则下进行制定。文章通过研究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理念和原则,以探究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基本理念,并具体提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基本原则的立法建议,推动环境法律的持续发展。【英文摘要】Inrecentyears,facingtheseriousenvironmentproblems,ourcountrypresent\'EnvironmentProtectionmethod\'fromtheidea,hasrevealedmanyflawsoftheprincipletothecontent,sorevises\'EnvironmentProtectionmethod\'inthefoundationtoformulatetheenvironmentalprotectionfundamentallawtobecomesolvesaquestioneffectiveway.Theenvironmentalprotectionfundamentallawneedsintoadaptourcountrytodevelopunderforalongtimetheconditionideaandtheprinciplecarriesontheformulation.Thearticlethroughstudiesourcountrypresently\'EnvironmentProtectionmethod\'thebasicideaandtheprinciple,inquiredintoourcountryenvironmentalprotectionfundamentallawthebasicidea,andproposedspecificallytheenvironmentalprotectionfundamentallawbasicprinciplelegislationsuggested,pushesenvironmentlawofkeepondevelop.【关键词】环境保护;理念;原则【英文关键词】Environmentalprotection;Idea;Principle【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成长。正当人们还陶醉于工业文明所带来的丰富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同时,生态环境恶化也相伴而生。我们品尝到了不曾有的苦果:山不再青,水不再碧;空气不再清新,自然不再宁静;天空不再高远,土壤不再肥沃。虽然有发达国家的前车之鉴,但是我国不少地方还是走了一条先污染后治理之路。环境整治的速度追不上环境污染与破坏的现实,让人们对牺牲环境的发展有了清醒的认知。众所周知,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产物和反映,是分配社会利益、解决社会矛盾的平衡器。面对环境问题的严峻挑战,我国环境法体系的形成过程采取了先污染防治后自然资源保护的途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的基础上修改制定的。其制定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时期,带有鲜明的时代烙印。颁布以来,国内外经济、社会、生态环境保护的形势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环境保护法》从理念、原则到内容已显露出诸多缺陷和不足,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和调整日益复杂的环境法律关系。近年来,日益严重的现实问题引发了我国学者对《环境保护法》何去何从的激烈争论,全国人大也开始考虑对《环境保护法》的立、改、废问题。笔者赞成环境保护基本法论”,有关《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必要性与制定环境保护基本法的意义,学界已有很多论述,在此就不赘述。制定环境保护基本法,需要具备长远的眼光,同时立足我国特定历史阶段现实,这样才能使我国的环境资源保护具有稳定性和前瞻性。这首先涉及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立法理念和原则问题。法律理念是指导法律制度设计的基础,法律原则是其具体体现。因此,确立环境资源保护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不仅是制定环境保护基本法的核心问题,而且是推动环境法律发展的灵魂。一、相关概念界定什么是理念、法律理念和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基本理念?什么又是法律原则和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基本原则?这涉及一系列相关的概念。每一个概念通常都有不同的理解,为方便下文讨论,在此先对这些概念做一界定。据中国大百科全书(简明版,1998)解释,理念是指: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该词源于古希腊文,原意为形象。或指思想的理念,或指客观的理念。柏拉图认为理念是一种离开具体事物而独立存在的精神实体。中世纪经院哲学称理念为共相。康德将一些超经验的概念称为理性的理念,必须设定的理想。黑格尔称之为一种客观的理性或精神。”[1]通俗点讲,理念就是引导人类行为的理性的思想或观念。[2]由此可见,法律理念是指导法律制定及运行的思想或观念。有学者更具体指出:法律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现象、法律原则、法律体系、法律模式、法律信仰或信念、法律实践、法律文化及价值取向的宏观性、整体性反思而构建的理性图型。”[3]正如台湾法学家史尚宽先生认为:法律之概念,谓法律为何者”,法律之理念,谓法律应如何”;法律理念与法律目的的区别在于法律之理念,为法律的目的及其手段之指导原则”。因此,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基本理念就是指导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定、运行的思想、观念以及环境保护基本法律所确认、宣示的基本观点。它是环境保护基本法立法目的的思想基础,是环境保护基本法基本原则的出发点,是环境立法动机的根源。一般认为,法律原则是指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因此,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指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具体规则所应遵循的准则,是体现环境保护基本法理念的最高级法律规则。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是应然和实然、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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