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资源法的安全观
【摘要】环境资源法是将生态安全放在首位作为环境资源法价值的出发点。生态安全是在生态环境问题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情况下,而跃居成为环境资源法之首要价值的。生态安全是环境资源法对传统安全价值理念的突破和发展,是对社会整体安全的维护和追求。从属性上,环境资源法中的生态安全价值包括消极意义与积极意义两个层面;从内容上,环境资源法中的生态安全价值包括资源安全价值与环境安全价值。【英文摘要】Themostimportantvalueofenvironmentalandresourceslawisecologicalsecurity,whichisduetoenvironmental【关键词】环境资源法;生态安全;价值取向【英文关键词】environmentalandresourceslaw;ecologicalsecurity;valueorientation【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一、安全理念及其在制度层面的展开安全在概念上与威胁和危险是相关联的。在汉语里,安全的习惯用法是指一种状态,它有三个含义: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在英语中,安全的词义较汉语更宽泛些。Security一方面亦指安全的状态,即免于危险,没有恐惧,另一方面还有维护安全的含义,指安全措施与安全机构。比较二者,尽管略有差别,但基本意思是相似的:安全就是不存在威胁和危险。人们通常认为,安全涉及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客观方面是指外界的现状,主观方面是指人们的心态。沃尔弗斯认为:安全,在客观的意义上,表明对所获得价值不存在威胁,在主观的意义上,表明不存在这样的价值会受到攻击的恐惧。”[1]这个说法也许可以概括成这样:所谓安全,就是客观上不存在威胁,主观上不存在恐惧。安全作为一种状态,或者说维护安全作为一种行为,应该说古已有之。在《易经》中有这样的说法:是故君子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是以身安而国家可保也。”[2]这里讲的其实就是安全,说的就是安全与危险的相对性。这个思想后来演变成了一个成语,即安不忘危”。与此相近的说法还有源出《左传》的居安思危:‘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3]而威胁可理解为一种危险产生的安全压力,即危险性的压力。危险可能造成的危害不同于一般的安全主体的损失,这种可能的危害是安全主体绝对不可以接受而尽力避免的。这种危险可以威胁到主体的基本结构和功能,威胁到主体生存与发展的根本需要和根本要求,威胁到主体的根本利益。安全感是主体对自身的安全及其面临的问题的一种主观上的感觉和认识,是主体的一种心理活动。一般情况下,当主体面临可能的危险时,主体就会缺乏安全感,进而产生一种安全的需要。[4]实际上,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安全与人的感觉和心理状态都是分不开的。在未发生实际危险之前,人们谈论安全与不安全,主要是对于威胁的主观判断。现实的和潜在的威胁其实都要威胁到主体的根本利益,使主体认识到产生了安全问题,进而要采取必要的行动来解决和处理的安全问题。因此,从人类的一般认知规律看,凡是考虑一个事物的安全性问题,就必须涉及一定的人类自身拥有和应当拥有的某种利益载体的平安、无危险及无潜在的伤害和危险因素,同时还包括对相关拥有物完整、有效性的保护和保全。维护安全,抽象地讲,维护的是一种价值。或者说,安全是一种价值体系的维护和价值目标的追求。从法律的角度看,法律本身是追求和平与安全的产物,同时又担负着维护人类生活安全与和平的历史责任,法律安全性所指向的定向物为人们应当拥有的人的权利和法定享有的权利。[5]尽管学界对法的安全价值所包含的内容有一定的分歧,但安全作为法的当然价值之一却是中外法学界的共识。[6]在西方社会学者公认的法价值体系中,安全往往被视为法律价值体系中的最高价值。正如法哲学家雷加森斯·西克斯所言,安全是法律的首要目标和法律存在的主要原因……如果法律秩序不代表一种安全的秩序,那么它就不是一种法律。”[7]托马斯·霍布斯把安全价值放在在法律上特别重要的地位,他认为应将人民的安全作为最高的法律来对待,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保护生活、财产和契约的安全,构成了法律有序化的最为重要的任务;自由与平等应当服从这一崇高的政治活动的目标。”[8]边沁以同样的方法将安全宣称为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的主要而且的确是首要的对象”,而自由和平等在他的思考规划中则被分配到一个从属的地位。在庞德的视野里,安全得到更为宽泛的解释,他把安全作为贯穿于法律之中的人道主义理想来宣扬。[9]在我国法哲学的研究视野里,法的安全价值被作为法的普通价值对待,并与法的安定性一并予以考量。一般认为,法的安定包括法的安全与稳定,它包括:(1)健康的法律,即要求法律自身稳定、连续、内部秩序良好;(2)法的适用的合法性、确定性。要求法官、行政官员严格依法办事;(3)民众的广泛认同与强大的调控能力。即要求法律以民众为社会基础,司法成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最终权威,尤其是高于公权力。[10]由此可见,尽管对法律安全价值理解的角度和重视程度各有不同,但安全作为一项法律的价值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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