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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益诉讼制度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出处】中国环境法网【摘要】本文着眼于对我国环境进行保护,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引入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在环境保护法律调控中构建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措施,为我国环境法制建设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英文摘要】FromtheprospectiveofprotectionofenvironmentinChina,theauthoranalysesthenecessityofthepubliclawsuitsysteminlegislationofenvironment.Onthebasisofanalysis,heputforwardtoperfectingthepubliclawsuitsystemofenvironment.Thus,thelegalsystemofenvironmentisimproved.【关键词】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英文关键词】environment;protection;publiclawsuitsystem【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一、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引入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分析公民的环境权利越来越受到重视,公众参与是实施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世界各国的环境法学理论和环境保护实践均将其作为各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进行了深入研究、探索,取得了重大发展。在我国,二十多年来公众参与原则在推动、监督国家履行环境管理职责,捍卫公民自身合法权益,加强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环保事业发展等方面所具有的重大意义。公众参与是当前十分重要的问题,其核心是民主。民主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不可剥夺性和不可转让性,它是公民据以向国家提出参与环境资源管理和决策的权利基础。它是各国政府特别是发达国家针对政策失灵”而普遍采取的对策,包括参与环境行政过程、参与制定有关政策法规和提起环境行政诉讼乃至公益诉讼等。[1]由于环境问题关系到今世后代人(PresentandFutureGeneration)的生存和发展的问题,涉及多种利益的冲突,为了调和各种利益必须借用民主观念和公众参与环境过程来实现。就社会公众的利益和需求而言,他们作为良好环境的享受者和环境公害的直接受害者,对环境状况最了解、最敏感,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也很高,是促进环境公益实现的重要力量。因此,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很多环境保护先进国家以法律上的具体程序性规定维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如美国规定公民诉讼制度”,公众可据以参与环保法令的执行;法国也重视环保团体参与政策制定与施行以及环保团体诉讼等。在许多环境保护的国际性宣言、宪章等文件中也对公众诉讼权利作了具体规定。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的有关规定可谓具有代表性和指导价值:原则10规定:环境问题最好是在全体有关市民的参与下,在有关级别上加以处理。……各国应通过广泛提供资料来便利和鼓励公众的认识和参与。应让人人都能有效地使用行政和司法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这些对于公众诉讼权利的规定,具有前瞻性和实用性。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但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诉权,法院对为公共利益而起诉的单位和个人并不因为这一规定的存在而给予其起诉资格。如《水法》对于公众参与根本没有涉及,《水法》的规定基本上还是一个行政管理部门包揽一切的法律,无论是许可证的颁发,还是水工程的建设审批,都没有公众参与的规定。这是与世界各国水环境管理的大趋势不一致的。水资源的管理,作为涉及到每一个人生活、生命之源的管理,缺乏公众的参与,仅靠行政机关的孤军奋战,是很难管好的。比如节水措施,防止跑冒滴漏,只有采取鼓励措施,让没一个人都发挥监督作用,才能随时发现违法行为,并给予及时纠正。而《水法》对此却没有规定鼓励措施。对行政机关违法发放许可证的,也只是给予行政处分,而没有规定让公众对滥用职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者,由公众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说明,这一关于公众监督的法律规定还有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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