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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基本法中公众参与专章立法之探讨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摘要】修订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为环境基本法已基本达成共识。如何在环境基本法中对公众参与做出规定,应是环境基本法的重要内容。本文在分析国外环境法中公众参与规定的基础上,认为我国环境基本法应在总则中明确公众参与原则和公众的参与权,在分则中设专章对公众参与予以规定,并在法律责任”章中明确违反公众参与规定的法律责任。【英文摘要】RevisingtheexistingEnvironmentalProtectionLawofourcountrytobeenvironmentalbasiclawhasbasicallyreachedaconsensus.Howtostipulatethepublicparticipationintheenvironmentalbasiclawshouldbetheimportantcontentoftheenvironmentalbasiclaw.Onthebaseofanalyzingtheprovisionsofpublicparticipationintheforeigncountries’environmentallaw,thepaperthinkthattheenvironmentalbasiclawshouldmakecertaintheprincipleofpublicparticipationandthepublic’sparticipationrightinthegeneralprinciples,setaspecialchaptertostipulatethepublicparticipationinthesubprovision,andmakecertainthelegalresponsibilityofbreakingtheprovisionsofpublicparticipationinthechapteroflegalresponsibility”.【关键词】环境基本法;公众参与;专章立法【英文关键词】environmentalbasiclaw;publicparticipation;specialchapter【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一、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对公众参与的规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有关的活动,参与环境管理,维护环境利益。公众参与作为一种环境保护的思想在国际上形成于20世纪70年代,它源于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的日益高涨的环境保护浪潮和国家管理的日益民主化进程。诸多国际文件,如《人类环境宣言》、《世界自然宪章》、《21世纪议程》等,均对公众参与的重要性予以了肯定,公众参与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各国纷纷在环境基本法或综合性环境法中对公众参与予以规定,明确公众参与的基本权利及其实现机制。在我国,公众参与概念始于1991年。该年,我国实施了一个由亚洲开发银行提供赠款的环境影响评价培训项目,该项目在中国首次提出公众参与”问题。[1]随着国际社会对公众参与的认可和推动,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民主进程的推进、国家对政府能力有限性的认识以及我国公众环境意识的觉醒,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日益受到重视并在相关法律中得到体现。《环境保护法》是我国具有综合性环境法性质的法律,它对公众参与做出了规定。其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该条规定被视为我国环境法对公众参与的基本规定。显然,这是一条原则性规定,除此之外,《环境保护法》对公众参与的实现机制,如公众参与的途径、形式、程序、救济、环境信息公开等均未涉及。《环境保护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公众的参与权,公众参与作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未能得到切实体现。《环境保护法》所规定的公众参与范围狭窄,缺乏公众参与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十一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建设规划指出,到2010年,环境立法要把握两个重点”,其中之一就是在法规体系建设方面,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制定国家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国家环境政策法》。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仍然处于研究阶段,但环保总局和学界已经基本达成了共识,把《环境保护法》修改成为基本法[2]。如何在环境基本法中对公众参与予以规定,将是环境基本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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