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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环保组织在环境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出处】《求索》2009年第4期【写作年份】2009年【正文】20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工业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危及个人生存和社会发展,因而促使国家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职能,国家在推进环境法治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直至占据了主导地位。在我国,环境法治政府推进”的特点就非常明显。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尽管环境法治与国家权力不可分离,但环境法治不可能也不应当仅依靠国家创造出来:首先,政府推进型环境法治将面临环境治理的民主化与政府权力膨胀的两难选择”。其次,单一的政府推动力是有限的。环境问题归根于人与自然关系的不协调,其复杂性和广泛性的特点非常明显,从而使法治在环境保护领域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既然政府推进型环境法治化道路困难重重,我们不得不把目光投向环境保护的社会力量。例如,西方国家环境法治的发展过程中,命令—控制”模式逐步让位于伙伴关系”的环境资源管理模式,①形成赋有民主参与性、自主反思性和回应超越性等时代要求的法治秩序。②可见,政府和以民间环保组织为核心的环保社会力量是环境法治发展的两种基本力量,两者都很重要。因此,应该承认民间环保组织在环境法治建设中的重大意义,走政府推进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环境法治发展道路。一民间环保组织在环境法治建设中的教育引导作用民间环保组织在环境法治建设中的教育引导作用,主要指民间环保组织通过环保宣传、环保维权等活动,对公众进行的有组织的、启蒙式的影响,起到的是一种社会动员的作用,其最终效果是扩大了法律的社会性”③。第一,创新环境法律理念。环境法很少是只由法官制定的。事实上,环境保护的历史也是一部立法成就的历史,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环保运动的推行者、公务员、政治家、探险家、野生动植物保护者、以及对此密切关注的职业或业余的自然主义者”④。民间环保组织往往能够围绕环境保护提供特定的服务,传播技术和知识,担当着思想库的角色,为全球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提供前瞻性的思想、理念和战略措施。其中一些组织,如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和世界环境法联盟等,则充当起环境法律制度思想库的角色。在我国,也有一些非营利性的环境法律研究机构(如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等),专门就环境法学展开多方面的理论探讨,为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很多新思想、新观念。第二,宣传环保法律制度。对环境法律的学习和认识是一个民族法律文化和生态文化中十分重要而基本的问题。只有广大民众自觉学习环境法律,对环境法律有了普遍的认识,环境法律作为人与自然关系主要调节器的作用才能真正发挥。民间环保组织对环境法律的关注源于其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组织目标,而环境法律制度是保护环境的最有力工具,往往迎来民间环保组织的欢呼雀跃。世界各国的环境保护实践表明,自环境运动开始以来非政府组织和公民团体,在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和施加政治压力以促进政府采取行动方面起过先锋作用”⑤。目前,国内外众多民间环保组织都将开展环保知识、环境法律的宣传和教育活动作为其主要业务”或主要任务”。第三,引导公众依法进行环境维权。一般来说,环境利益具有少额多量”的特点,单个利益不大,单个主体的权利受害所引起的损失不重,但由于受害者人数众多,因而综合起来损失就很严重。这决定了该类权利往往容易被权利人本身所忽略。以环保志愿精神为纽带的民间环保组织则适应环境权益的特点,成为保障环境权益的重要力量。特别是在某一特定的区域内,通常是该区域所有的人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某一污染源的侵害,拥有共同环境权益的公众通过民间环保组织的引导容易自发组织起来,采取共同的行动,监督社区环境状况,保护环境质量,维护自身环境权益。当公众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民间环保组织能够为污染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或根据本国法律代表公众以本组织的名义提起公益诉讼,从而达到保护公众环境权益或本组织所代表的环境利益的目标。对于普通公众来说,民间环保组织的环境维权行动,更是起到了一种示范作用,启发了公众的环境法律意识,激励了公众的环境维权斗志。例如,在美国,80年代以前提起环境公民诉讼”的主要是一些大型的环境NGO,如塞拉俱乐部、荒野协会等等,90年代中期以来,起诉者主要是一些小型NGO和普通公众。大型环境NGO已经改变了他们在公民诉讼中的角色,注重通过自身的经典环境诉讼案例为小型团体和公众树立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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