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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法庭建设现状及分析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摘要】近年来,我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国民环境意识普遍增强,环境投诉逐年增多,但我国环境纠纷司法救济途径相对滞后,环境诉讼案件数量并未出现相应的增长,仍然存在环境犯罪没有被依法追究,环境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情况。长期以来,有关环境纠纷案件都是在普通法庭审理。但是,环境诉讼案件往往由于涉及的受害人比较多、涉及到地方纳税大户、法官环境知识欠缺、受害人缺乏相关知识无法举证等原因,审理起来困难。2007年11月20日,我国的环境司法保护走出了探索性的重要一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宣告挂牌成立。后无锡、昆明、玉溪等地也相继成立了专门的环境法庭,对环境司法进行有益的探索。当然,也必须看到,环境法庭要想发挥理想的效果,还必须有配套的法律环境。从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看,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不利于环境法庭的运作,如公民保护环境的诉权受到了法律的限制、公诉机关在环境保护方面缺乏专业性等,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环境法庭的建设和完善,真正形成我国环境问题的司法化救济。【关键词】环境问题;环境保护;环境法庭【写作年份】2009年【正文】目前,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国民生活中的重大事件和主要内容,基层环境法庭的司法实践已经展开。从环境问题的成因,环境保护的过程以及环境法庭的现实障碍等角度加以分析,现行环境法庭司法实践的可行性。一、国内外环境法庭司法实践为了从司法诉讼方面加强环境法的实施,及时处理日益增多的环境纠纷、提高处理环境资源纠纷的效率,各国纷纷成立了专门的环境法庭。如新南威尔州的土地和环境法庭的工作就十分卓有成效,他们出色地处理、审理了大量的环境诉讼。我国贵州省也在2007年年底成立了我国第一个环境法庭,后无锡、昆明、玉溪等地也相继成立了专门的环境法庭,对环境司法进行有益的探索。(一)国外环境法庭实践成立专门的环境法庭,是国际上许多国家为了强化环境保护所采取的一个通行做法。如瑞典在1969年出台第一部环境法之后,随即成立了环境法庭,以快速有效地处罚环境破坏犯罪行为。韩国设有专门针对环境保护的特别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可以对任何有关环境破坏的线索展开调查。美国在环境的司法保护方面更是不遗余力,上世纪八十年代,美国国会通过法律,授予环保局以全面、永久的法律调查执行权。由此不难看出,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环境,是国际社会的一个潮流。环境法庭的设立的先驱屈者是1980年作为一揽子复杂环境立法的中心而建立起来的新南威尔士土地与环境法院(LandandEnvironmentCourt),它的主要目的是给普通公众一个参与环境许可的权利。该法院具有与州最高法院具有同等的诉权效力,同时根据超过20部不同的环境法律对已经形成的环境争端裁决具有排外管辖权。土地和环境法院的级别与新南威尔士州最高院等同,其管辖权非常广泛,涉及土地征用补偿、土地评估、环境保护及规划等诸多方面,法院既可以对上述领域的民事争议作出处理,也可以对相关的行政争议进行审查,另外还可以接受环境保护机构对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者的控诉。土地与环境法院很快取得了成功。[1]南非政府日前正式推出第一个环境法庭,以支持政府制止捕捞珍稀鲍鱼、保证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行动。南非环境部长穆萨在环境法庭的成立仪式上说,政府这样做是为了有效对付那些大肆捕捞鲍鱼的个人或集团。南非环境法庭设在西开普省的赫尔曼努斯市,它虽然为地区级法庭,却拥有较大的裁决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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