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湿地保护立法问题研究
【摘要】湿地具有重要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中国湿地资源丰富,但遭受破坏严重,立法滞后、无法可依是主要原因。总结回顾了目前我国湿地立法概况和特点,指出我国湿地水资源亟待立法管护的迫切性。【英文摘要】Thewetlandhastheimportantecologicalbenefit,theeconomicandthesocialefficiency,theChinesewetlandresourceisfruitfulbutsuffersthedestruction,theprimaryreasonislegislativelag.Thesummaryreviewedofthepresentofourcountrywetlandlegislationsurveyandthecharacteristic,pointedoutthatourcountrywetlandresourcesurgentlyneedsthelegislation.【关键词】湿地;管理;保护;立法【英文关键词】wetland;management;protection;legislation【写作年份】2009年【正文】湿地是地球上一种重要的生态系统,它处于陆地生态系统(如森林和草地)和水生生态系统(如深水湖和海洋)的过渡地带,形成了一个不同于陆地和水域的独特生态系统。湿地具有陆地与水域系统不可替代的功能,它不仅在调节气候、涵养水源、净化水质、降解污染物、维持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重大的环境功能与生态效益,而且湿地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在所有自然生态中也是最高的。此外,湿地还具有重要的水文价值、人文价值和社会价值。我国湿地面积约6594万公顷(其中不包括江河、池塘等),占世界湿地的10%,位居亚洲第一位、世界第四位,具有类型多、绝对数量大、分布广、区域差异显著、生物多样性丰富等特点。但长期以来,由于公众和管理者对湿地的功能和综合价值缺乏足够的认知,对其只是索取,而缺乏有效的保护,致使湿地生态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威胁着经济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对湿地保护认识不足,法律法规不完善,是我国目前湿地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现状我国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已把湿地保护纳入了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湿地保护正在逐步纳入法制建设的轨道。到目前为止,已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其中与湿地保护有关的法律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法》、《水土保持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与湿地保护有关的主要行政法规有:《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河道管理条例》、《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各地对湿地保护工作日渐重视,并且也在积极通过立法的方式加强对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地方性法规的相继颁布和实施,使得湿地朝着依法保护和管理的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已颁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有《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被列入近期地方立法规划的有《广东省湿地保护管理条例》、《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湖北省湿地保护管理条例》、《杭州市西溪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二、存在的问题(一)忽略生态整体性保护我国湿地形势日益严峻的深层原因是缺乏对湿地整体生态价值的认识,从而在现行立法中既没有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法规,又没有与湿地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除《自然保护区条例》外,其他如《水法》、《森林法》等单项资源保护法中,都只是对湿地生态系统中的土地、水、野生生物等单项资源加以保护和管理,多数法律法规也都不是以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整体保护为重点。湿地保护所依据的法律规定,要么是对自然资源都适用的普遍性规范,要么是一些单项资源保护法规,处于既无湿地保护专门法律,也无系统法律框架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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