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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修改的立法理念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摘要】1989年《环境保护法》从颁行至今已经有近二十年的历史,这些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而环境却不断被破坏,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的关系的日益复杂化,这使得我们提出了许多具有宏观战略指导意义的理论,这些创新的理论包括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环境承载力、生态环境安全等,这些理论的提出无疑对《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理念形成巨大的挑战。【英文摘要】Ithasthenearly20yearsfrompromulgatesof\'EnvironmentalLaw\'in1989.Ourcountry’seconomydevelopfastly,buttheenvironmentisactuallydestroyed.Therelationsbetweensocialeconomydevelopmentandenvironmentresourcesprotectioncomplicatedaybyday.Soweproposemanymacroscopicandsignificancetheory,whichincludingsustainabledevelopment,sciencedevelopmentview,environmentsupportingcapacity,ecologicalandenvironmentalsecurityandsoon.Thesetheoriesproposedhugechallengetothelegislationideaof\'EnvironmentalLaw\'withoutdoubt.【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立法理念;可持续发展【英文关键词】\'EnvironmentalLaw\';LegislationIdea;SustainableDevelopment【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理论创新要求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的关系的日益复杂化,使得我们对环境问题更加关注,并提出了许多具有宏观战略指导意义的理论,这些创新的理论包括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等,这些理论的提出无疑对《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理念形成巨大的挑战。下面仅就可持续发展理念、科学发展观与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关系进行论证。一、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最早源于环境保护领域,现在已经拓展成为国家指导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环境与发展宣言》及其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得到了与会各国的广泛认同,人类对环境与发展的关系的认识提高到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反映了国际社会关于环境与发展的全球共识和政治承诺。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思想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1]可持续发展的提出从理论上结束了长期以来把经济发展同环境保护相对立的观点,并明确提出了两者相互联系的理论构想。要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个系统性、长期性、综合性的战略目标,必须采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予以落实。由世界自然保护同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汇编的《保护地球——持续生存战略》中具体指出:世界各国应该通过关于可持续性的全球宣言和协议,要求各国对可持续生存的道德标准做出承诺,并应将可持续发展原则纳入各国的国家宪法和法律体系中。各国应建立保护人权、保护子孙后代利益及保护地球生产率和多样性的环境法综合体系,可持续社会的原则应纳入宪法以及国家治理和国家政策的其他基本概念中,应该对现行的法律的、行政的控制进行审查,改进缺陷,到二十世纪末,各国都应完成对国家法律的审查,目的是重新制定法律以适应持续生存的需要。”《21世纪议程》也明确地提出了类似的倡议。虽然这些文件并不具有国际法效力,但很多国家积极响应,并在其国家政策和法律中明确规定可持续发展原则,我国政府也不例外。1994年我国政府批准发布的《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从国情出发,提出了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对策以及行动方案。当然,这仅是政策层面的宣告,落实到法律上是对其后的《土地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法》、《草原法》等法律进行修订时都将可持续发展理念确认为自己的立法目的。反思《环境保护法》在制定时,可持续发展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因此没能在法律中予以体现。鉴于此应该对《环境保护法》这一环境法律部门中的准基本法”进行修改以适应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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