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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摘要】本文论述了环境保护法的修改的必要性,指出现行环保法的缺陷及不足,如:环保法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落后、内容偏重于污染防治而轻视自然资源的保护、基本制度不合理、以及环保法体系的结构还不完整。并提出修改中应着重解决的几个问题,包括: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增设生态效益补偿费制度、改革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及完善现有的环保法体系。【英文摘要】Thisarticleindicatedthenecessityofmodificationanddefectionenvironmentprotectionlaw.Forinstance,legislationgoalsandtheguidingideologyarebackward,andthecontentoverweighspreventionandcureofpollutionwhileignoresprotectionofnatureresources,andthenbasicinstitutionisnotreasonable,andthenitssystemisalsonotintactInthelightofthisphenomenon,theauthorpointedoutthatthereareseveralproblemstobesolved:legislationgoals,basicprinciple,basicinstitution,(addingtoecologybenefitcompensationfeesystem,reformingthreemeanwhilesystem”,harnessingindeadlinessystem,pollutionchargessystem),andperfectingtheexistingenvironmentprotectionlawsystem.【关键词】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体系【英文关键词】Environmentprotectionlaw;Legislationgoals;Basicprinciple;Basicsystem;System【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一、《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必要性环境和发展已成为当今世界的热点问题之一。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关键。环境保护法正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从而成为近些年以来发展最快的法律之一。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环保法是多部门法发展的结果,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发展,不仅使其成为环境法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使其原理成为环保法理论体系的重要支柱。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不断深化,党中央、国务院从战略角度出发,决定实施可持续发展和科教兴国战略,并提出实行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即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诞生于计划经济时期的1989年,存在着未能反映自十四大以来的一些重大社会变革的现状,而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新的环境资源保护关系不断出现,必然要求新的环保法的制定实施,再继之便是环境司法要适应新的环保法体系的要求。体现在外部层次上,即为立法上的空白,亦可称为滞后性。同时也使得原本环境法体系中的一些内容因不适应当前的形势而亟待修改。二、《环境保护法》存在的主要缺陷(一)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亟待重新定位我国《环境保护法》第1条将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作为一项立法目的。其缺陷显而易见:以人类中心主义、大城市大企业中心主义为核心,缺乏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从前,西方国家就是以改思想为立法目的,导致了了环境保护的不力,并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以城市为中心的环境污染的加剧,且逐步向农村蔓延,以及生态环境恶化的范围日趋扩大,如水土流失、荒漠化等不同程度地加重,耕地减少,森林破坏,草原退化,水资源短缺,矿产资源后备不足等严重环境问题。《我们共同的未来》首次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但是由于我国立法之时所处的特殊历史背景,可持续发展根本未成为国人所普遍认同的一种理念。所以没有以可持续发展来指导的立法,出现立法目的上述缺失就不足为奇了。客观而言,当前的经济工作在总体上依旧没有摆脱传统发展模式,仍然以资源高消耗、环境高污染为代价来实现经济增长。环保工作也在很大程度上滞留在计划经济体制和粗放型增长方式的层面上,许多地区还在走着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远未达到在市场经济体制和集约型增长方式的层面上以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目前在国家已将可持续发展”明确为基本战略的背景下,在当前全国环境仍在继续恶化的严峻形势下,对《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重新定位已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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