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区域环境合作与可持续发展法制初探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关键词:环境保护区域合作恶可持续发展法制建设

内容提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我国的经济正处于加速发展时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超过其承载能力,为了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强区域环境合作。

前言

环境与发展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通关注的两个重大问题之一。可持续发展的提出,把环境与发展纳入了统一的框架,表明人类对环境与发展关系的认识有了质的进步,区域环境合作与可持续发展是一项复合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诸如核污染,跨国酸雨,海洋污染、臭氧层破坏,全球气候变化、全球荒漠化,全球水危机、生物多样化锐减,从十九世纪的双边渔业公约到联合国的成立,从联合国的成立到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从斯德哥尔摩大会到1992年的里约联合国环保大会,人类越来越强烈地意识到资源保护与环境合作的重要性,制定并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生物多样化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联合国海洋公约》、《防治荒漠化公约》等,我国作为世界成员中的一份子也参与其中。因此多边与双边合作是促进全球环境改善与保护的必然途径。[1]

我国的生态环境发展同样很不乐观,世界十大污染最严重的城市中,中国的城市就占七个。从我国的经济发展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生日趋严重,且其发生源种类繁多,诸如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有毒化学品污染以及水土破坏、矿产破坏、森林破坏、草原破坏、湿地破坏、风景名胜区破坏等等。这些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情,时刻提醒着我们可持续性发展思想的重要性。我国对此也是从环境立法的角度确认和保护环境权,先后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水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

综观国际国内概况,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将加剧,国际间的环境合作,特别是一国之内区域环境合作已成必然。只有这样,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才能实现,我国的科学发展观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一、区域环境合作的必要性

(一)区域环境合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前提

科学发展观是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推进各项事业的改革和发展。[2]

环境就是围绕着人群的空间,以及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人工改造过的自然因素的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其他公害。”人本身是自然界的产物,是在他们的环境中并且和这个环境一起发展起来的”。人不可能脱离自然界而存在,人类是自然界进化发展的产物,自然界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环境对人类的重要性已成共识。

但由于盲目性、贪利和科学技术水平等主、客观因素的限制,人们的行为已给自然界带来不同程度的破坏、污染和危害。特别是现代工农业的迅速发展和人口膨胀,人们或者过量开采、利用自然资源,或者不断地向环境排放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和噪声、振动、恶臭等,人类在改造自然、满足自己需要的同时已经引起自然资源枯竭、环境质量的恶化、以及生态系统的破坏,危害经济发展和人体健康。可见不进行环境资源保护,人类不仅将难以做到可持续发展,甚至还可能会毁灭人类自身。诸如水域的跨界污染、大气污染、物种灭绝、温室效应、二氧化碳总量的控制等,绝不是一个县、市、省或一个国家的能够解决的环境问题。要进行环境保护必然要求进行区域环境的合作。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