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修改中环境公平问题的法学反思
【出处】中国环境法网【摘要】环境公平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部分之一,是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本质要求,充分总结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与中华民族的历史实践得出的基本结论。那么在环境法修改当中我们更是应该把环境公平纳入其中,本文从环境公平的概念和环境公平对当代社会的价值和意义出发,通过对当前环境公平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制约因素和修改的分析,从营造有利于环境公平的执法环境、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加大环境保护力度以推进环境公平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实现环境公平的对策。【英文摘要】\'TheEnvironmentFair\'isoneoftheimportantpartstothesocialismofharmonioussociety,whichisalsotheCommitteeoftheCentralParty\'srequestsaccordingtotheMarxism\'sessence,andsummarizesfullythebasicconclusionofhumansocietyslawofdevelopmentandChinesenationshistoricalpractice.Thisarticleembarksfromtheintroductionenvironmentfairconceptandtheenvironmenttothecontemporarysocietysvalueandthesignificance,throughfairlytoconstructstherestrictionfactoranalysistothecurrentourcountryenvironmentwhichthesocialismharmonioussocietyconstructs,frombuiltisadvantageoustotheenvironmentfairlawenforcementenvironment,theestablishmentisadvantageoustotheenvironmentalprotectiongovernmentachievementsinspectionsystem,Increasedtheenvironmentalprotectiondynamicstoadvancetheenvironmentequalaspectsandtoproposesomerealizationenvironmentfaircountermeasures.【关键词】环境公平;价值体现与意义;制约分析;对策【英文关键词】TheEnvironmentFair;ValueandSignificance;Restrictionanalysis;Countermeasures【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引言环境公平是近年来在美国逐渐兴起的一个研究领域。20世纪八十年代,以美国黑人为主力军发起了一场新的民权运动,反对把黑人和少数民族社区用作污染严重的危险化学工厂厂址和有毒废物填埋场。1988年,纽约州立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环境正义》一书,从环境法的角度阐释约翰·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提出了环境领域的公平问题。1990年美国国家环保局设立了环境公平工作组”,促使环境公平概念为公众广泛接受。j环境公平概念在美国产生以后,很快在世界各国传播开来,我国的许多学者对此也都有深刻的论述,如我国著名环境法学家蔡守秋教授认为,可持续发展具有公平性特征,公平性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特征,失去公平性也就失去了可持续发展。k当然,环境问题的实质是少数强者对多数弱者利益的侵犯,是环境不公平问题。环境公平要求利益与责任被公民合理的分担。环境公平的核心应是要求社会强势群体承担更大的环境责任,要求政府给社会强势群体施加压力,以求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环境权益。环境公平应当成为环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环境侵权损害的赔偿、补偿应当成为今后环境立法的重点。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本质要求,充分总结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与中华民族的历史实践得出的基本结论。胡锦涛同志2005年指出,要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保障人们的环境权益,为和谐社会的民主法治奠定制度基础;环境友好型社会通过环境公平来促进社会公平,为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努力。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环境公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环境公平的概念不同学者对环境公平给予不同的定义,主要有三种代表性观点l:一是强调环境权利公平,认为环境公平指”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任何个人或集团不得被迫承担和其行为结果不成比例的环境污染后果。二是强调环境道德规范建设,认为环境公平主要是”强调对环境资源享用的机会和利益的平等性,”主要包括代内人类环境利益的公平和代际人类环境利益的公平。三是强调法律主体平等,认为环境公平是指”在环境资源的使用和保护上所有主体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有同等的义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时,负有防止对环境的损害并尽力改善环境的责任;除有法定和约定的情形,任何主体不能被人为加给环境费用和环境负担;任何主体的环境权利都有可靠保障,受到侵害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对任何主体违反环境义务的行为予以及时有效的纠正和处罚。笔者认为上述观点都有合理之处,但是共同特点是比较狭隘。环境公平应该是一个涉及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的概念,核心应该是每个社会主体(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拥有保护环境和享有环境的平等权利,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社会。从内涵上看,环境公平是指一个国家和地区内不分民族、性别、阶层每个公民都享有平等的使用和保护环境的权利与义务,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各项政策措施都应该在这个前提下制定和实施,以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从外延上看,环境公平不仅指在一国地区之间的环境公平,而且指国家之间的环境公平。由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和谐社会的主要特征。因此,从环境公平的定义看,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实现环境上的公平和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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