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中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制度的思路
(一)审慎对待立法万能主义的蔓延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从理论上讲处于探讨阶段,从实践上看经验不足,因此企图通过修宪,在宪法中纳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的紧急状态应对条款不太现实,对实践而言也没有多大的意义。现阶段的重点在于,加强已有应急法律规范的修改、修订、废止、解释等,协调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应完善《环境保护法》等法规的应急方针和应急原则、应急预案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信息的平级、跨区通报与逐级上报与发布、事件的评估与应急状态宣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基本规定。
(二)建立突发环境污染应急管理机构,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加强部门协调是必要的。当前,各级政府大都设立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应该有机地整合到国家常规管理体制之中去,建立一个具有决策功能的综合体系和常设危机管理综合协调部门。此外,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要经过实践的检验,以提高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为此,应进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演习,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此外,应建设国家突发环境污染应急事件案例库和应急培训中心。
(三)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和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环境应急预案是预先制定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方案,体现了预防为主原则。所以为了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应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具体做法是按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预案,落实应急组织机构的分工与合作安排。
可以说,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理受限于科技的发展程度。因此,应根据污染事故隐患源调查情况、区域产业结构布局、所处地理位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特点,制订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方案,配备必要的应急监测设备适应应急处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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