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重大污染事故罪
一、重大污染事故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
本罪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造成者其它危险废物,造成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1)重大污染事故罪的客体特征
本罪所侵犯的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物防治的管理制度。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良好的环境是保护人们的健康,保证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会严重影响人类的生存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国把保护环境作为基本国策。
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我国制定并修改了《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修订)、《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修正)《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2000年3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1995年10月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通过,2000年4月修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放射防护条例》、《工业“三废”排放方式行标准》、《农药安全使用条例》等一系专门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
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行为的就是违反国家对污染物防治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危险废物,具体包括为:①放射性废物,②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③有毒物质或其它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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