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程序
排污费的征收程序
(一)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申报登记,是指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所有单位及个体经营者,都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新建、改建、扩建、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等项内容等。
1、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程序
排污申报登记工作主要按以下两步进行。第一步是做好排污申报登记的准备工作,即准备好申报的实施方案、申报表、申报说明、申报要求等。并同时到水源、能源、统计、环境监测等有关部门收集各种有关资料与技术数据,为下一步核定提供基础依据。第二步是实施排污申报登记。这一步主要由排污单位来完成。排污单位根据领到的申报表、申报说明和申报管理办法,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
2、排污申报范围
要求所辖区内所有的排污单位均应申报登记,但一般把排放污染物数量大、浓度高、污染严重的单位或在重点保护区排污的单位及排放第一类污染物的单位作为申报的重点。
3、排污申报登记内容
根据《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环境监察工作的要求,排污申报登记的主要内容有:企业事业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详细名称、法人代表、主要产品的原材料等;生产工艺流程图;用水排水及排污情况,包括用水种类、数量、排水量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与排放浓度等,生产工艺废气排放情况包括排放废气的车间工段名称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燃料燃烧排污情况,包括锅炉、窑炉、茶炉及炉灶的烟尘等污染物排放情况,所在功能区等;噪声排放情况,包括噪声源名称、所在功能区、昼夜间等效声级等;废渣排放情况,包括废渣名称及产生量、排放去向与排放量及所含主要污染物等。此外还包括主要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厂区平面布置图等。
4、排污申报登记要求及时申报。是指排污单位必须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排污登记、申报表一般每年填报一次,表中基本情况按上一年正常生产情况填报,排污情况按实际情况填报。新建、扩建、改建或转产的项目,试产前三个月内按规定向环保部门进行申报;拆除或停置污染处理设施以及改变排污方式使污染物排放情况有较大改变时,应提前15天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同时变更申报手续。属突发性的重大改变,必须在改变后的3天内进行申报。如实申报。排污单位在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时,其填报内容与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依据充分,决不允许漏报、瞒报、谎报和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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