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水污染防治的规定是如何的
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修改后的法律增加了河长制的相关内容。
1、新修改的法律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药物残留超标,是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影响我国水产品出口最直接、最重要的原因。近年来,由于水产养殖的迅猛发展,放养密度和饲料投放量大大增加,水质极易恶化,从而诱发各种水产动物疾病,在渔病防治过程中,使用药物的现象非常普遍,而有的不按动物的营养需要盲目添加抗菌药物、促生长剂或者不遵守药物的休药期等,导致药物在水产品体内的残留。目前常见的因残留超标引起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药物主要有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和甲醛等,当人们食用了残留超标的水产品后,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反应,轻者影响健康,重者危及生命。水产品药物残留还严重制约了我国的水产品出口。如2001年欧盟部分国家在由我国向其出口的冻虾中检测出了含量超标的氯霉素,便于次年宣布全面禁止从我国进口动物源性食品,导致在此之后的几年中我国大量的相关产品都无法出口。
2、农村污水、垃圾的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对水环境影响明显,但还是治理的薄弱环节。新修改的法律规定,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同时规定,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随着我国工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急剧增加,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与水产品密切相关的水体环境也在不断的恶化。大量废水的排放,尤其是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和农业面源污染,直接影响水环境质量,危害水产品的生长,引发各种养殖病害。为了防治病害,就要使用各种药物,药物的过量投入又会引发水体条件的进一步恶化,从而陷入恶性循环。不仅如此,水生物相比于其他生物更易于富集污水中的重金属、农药、有机污染物和生物毒素等污染物质,人类若长期食用含有这些有害物质的水产品,会出现诸如“水俣病”、“骨痛病”、“白细胞减少”等疾病。
3、针对饮用水安全,新修改的法律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同时规定,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从目前状况看,我国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总体规模小,技术水平低,质量品牌意识还比较薄弱,一些生产加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低下,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有的企业为了牟取暴利,甚至不顾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在水产品加工过程中非法添加违禁物和添加剂。加之相关部门对产品质量监管不力,以及整个社会质量意识的欠缺,无法使这些生产条件恶劣、管理水平低下、产品质量差的企业得到应有的处罚,这就给那些生产条件好、品牌意识强、产品质量高的优质企业造成了极其不平等的竞争环境,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竞争压力和市场挤占,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市场的无序竞争。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部分标准之间存在重复规定、配套性差等缺陷,缺乏系统有序的标准制定规划,对水产品的监管重点依然停留在最终产品上,这是一种明显的事后管理行为,与国际通行的“从源头抓起”的做法存在很大差距。在对水产品的检测和监督方面,还徘徊在简单的抽检监测上,对产品原产地的相关信息标识大多是空白,这就使得质量追溯制度无法有效实施,源头安全管理只停留在纸上。同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不健全,检测设备及检测手段与国际先进水平有较大距离,无法应对外国进口商日益严格的检验标准,加之检测队伍整体素质偏低,严重制约了我国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体系的完善与提高。
4、修改后的法律加大了违法排污的处罚力度。若企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等情况,将被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面临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情节严重,还可能被责令停业、关闭等。
水污染是我们非常重要的资源之一,它关系到我们的海洋资源等一些的影响,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提醒大家如果在日常生活中遇到有环境污染的必须严加制止。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