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的环境税对我国的启示
20世纪70年代初,经合组织环境委员会首次提出“污染者付费”原则,要求排污者承担规制、监控排污行为的成本,其种类主要包括用户费、特定用途收费等,专项排污收费构成了环境税的雏形。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环境税种类日益增多,包括排污税、碳税、硫税、汽车燃料税、轻型燃油税、电力税、气候变化税、煤炭焦炭税、航空燃油税、发动机工具税、废弃物最终处理税、包装税、水资源税和采矿税等。各种能源税或能源环境税一方面用来筹集财政收入,另一方面用于引导生产和消费。
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发达国家纷纷推行绿色的财政、税收政策,许多国家还进行了综合的绿色税制改革。目前,环境税已成为许多发达国家主要的环境政策手段。
发达国家几种典型的环境税
发达国家典型的环境税主要有大气污染税、水污染税、噪声税、固体废物税和垃圾税。
大气污染税包括:1.二氧化硫税,即对排放到空气中的二氧化硫污染物征税。1972年,美国率先开征此税,其税法规定:二氧化硫浓度达一级和二级标准的地区,每排放一磅硫分别课征15美分和10美分,以促使生产者安装污染控制设备,同时转向使用含硫量低的燃料。1991年,瑞典也开征了二氧化硫税,该税根据石油和煤炭的含硫量来征收。征收二氧化硫税的国家还有荷兰、挪威、日本、德国等。2.二氧化碳税,即对燃料产生的二氧化碳污染物征税。1991年,瑞典对油、煤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汽油和国内航空燃料征收二氧化碳税,其税基是燃料的平均含碳量和发热量。
水污染税是对水体污染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德国的水污染税以废水的“污染单位”为基准,税率全国实行统一,税金全部作为地方收入,用于改善地方水质。荷兰的水污染税则是由政府对向地表水及净化工厂直接或间接排放废弃物、污染物和有毒物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征收。
噪声税是对超过一定分贝的特殊噪声源所征收的一种税,其目的主要是为政府筹集资金,用于在飞机场附近安装隔噪设施,安置搬迁居民等。美国、德国、日本和荷兰等国都征收此税。荷兰政府对民用飞机的使用者(主要是航空公司)在特定地区(主要是机场周围)产生噪声的行为征收噪声税,其税基是噪声的产生量。日本按照飞机着陆架次计征,美国洛杉矶则对机场的每位旅客和每吨货物征收1美元噪声治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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