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破产审判 促进企业改革
宜昌市是国务院确定的全国111家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之一,有三个县区地处三峡库区,在企业兼并破产上享受库区搬迁企业的优惠政策。1999年8月至2001年2月,宜昌市两级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193件(已审结114件),绝大部分为国有企业,破产企业资产25.47亿元,负债63.62亿元,破产企业职工34694人。其中宜昌中院审理破产案件14件,企业资产14.2亿元,负债42.19亿元,职工人数17242人。在案件审理中,全市法院克难奋进,勇于开拓,严格依法办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通过审理破产案件,锻炼了队伍,积累了经验,为今后的破产审判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同时,通过破产优化了宜昌市的企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消化了长期以来积累的历史包袱,为地方党委的中心工作和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受到党委和政府的好评。一、破产审判的基本做法(一)争取领导,寻求支持,为破产审判创造良好环境。企业破产作为市场经济的必然现象,已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现实生活之中。审理好破产案件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然而,由于目前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大多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其人事制度、管理模式、职工心态、思想观念等,无不深深地打上了“计划”和“国家”的烙印,特别是由于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尚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之中,破产法律制度抽象和难以操作等原因,审理破产案件的难度很大。如果没有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与支持,破产审判工作是难以有所作为的。我院在破产案件审判上,坚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国有企业的破产,以政府决策作为前置程序,没有政府的同意,一般不受理该破产案件。企业破产先由企业主管部门提请政府酝酿,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政府收集意见后,作出决策,然后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破产实施方案。最后,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向法院申请破产。这样,整个操作程序既合乎法律规定,又不失于盲目,能够保持破产程序稳定有序地进行。即使出现突发事件,也能够得到党委和政府支持,从而有效控制局面。二是在破产清算组的确定上,始终做到法院与政府协商一致,由法院指定。为保证清算组成员能全力投入清算工作,在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后,政府都向清算组成员所在单位打招呼,要求所在单位在破产清算期间不安排该成员其他工作。三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保持法院与政府间的沟通联系渠道的畅通,遇有法院和清算组无法解决的问题,可直接与政府负责同志联系。在破产审判中,我们始终注意主动与政府部门联系沟通,在有关重大问题上,主动征求政府部门意见。我们认为,加强与政府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审判独立并不矛盾,在联系与沟通中,既能够传递法律信息,争取工作的主动,又能寻求支持减少障碍。实践证明,在破产问题上,市政府领导同志非常支持,始终支持法院依法办案,及时研究解决破产清算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保证了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四是积极主动配合政府做好稳定和安置工作。企业破产后,政府一般要向破产企业派驻工作组,负责维护稳定和安置职工。维护稳定不仅仅是政府的职责,全社会都有责任。在审理破产案件中,我们遇事不躲不推不拖,能够由清算组处理的不推给工作组处理,不能处理的,解释法律和政策,做好职工的工作。在涉及稳定的问题上,清算组与工作组之间保持信息畅通,搞好配合,维护了社会稳定。(二)慎重受理,规范操作,保证破产案件审理质量。我市法院自1991年受理第一宗破产案件以来,已历经十二年了。破产法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市场经济法律,其自身存在着一些逻辑上难以自足的矛盾,在规定上存在着许多漏洞和缺陷。这些增加了破产案件审理上的难度,但同时也给我们探索破产案件审判经验提供了空间。1、实行立审合一,严把破产案件立案受理关。由于破产案件立案与宣告企业破产关系密切,同时,根据破产法律规定,破产案件的受理将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如债权人行使权利、债务人清偿债务以及处理财产均受到限制),而对破产申请的审查需要比较细致的法律与政策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此,确定由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庭对破产申请进行立案审查,立案庭予以立案登记比较合适。对宜昌中院受理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在受理前,还必须由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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