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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资产变现难问题的分析及其对策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破产企业的资产变现是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至关重要的法律程序。在审理破产案件的实践中,囿于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律制度已明显滞后,使之对破产资产的处理缺乏切实可行的操作规范,导致一些破产资产尤其是那些资质较差的破产资产难以在短时间内处理变现,直接影响到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和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及时审结。对此,笔-者就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中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应采取的对策作一粗浅的探讨,以期进一步规范破产企业资产变现的方法和程序,有效提速案件的结案率。一、破产资产变现中存在的问题和具体原因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对破产企业资产变现处理的目的是为了取得现金,用现金分配的方式清偿债务,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然而,近年来,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过程中,存在债权清偿率低下的问题,由此影响职工的安置,妨碍审判效率和社会效果。归纳起来,存在三个问题:第一、破产企业的资产有的在破产期间管理不善,对资产评估不公等原因,使有效资产大量流失,导致可供变现的资产所剩无几。第二、由于历史的原因,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来源单一,职工的安置费用全部由破产企业的资产实行变现,考虑到要及时妥善对企业职工的安置,故不得不加紧时间对破产资产进行处理变现,从而导致一部分资产贱卖。第三、部分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借企业改制之机,掏空破产企业的资产,使破产企业无资产可供变现。下面,具体而论上述破产资产存在变现难的三个方面的原因:(一)对破产资产不能妥善管理,缺乏合理评估1、破产资产管理失监控。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以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开始,即全面清理破产企业的破产资产,以保证破产资产的完整性。待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成立破产清算组时,方移交破产清算组进行管理。①但是,在破产实践中,因破产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早已歇业关门,企业资产无人管理。就是进入破产程序后,也是由其企业主管部门派人处理,而对这些派驻留守看管企业资产的人员又没有很好的监督机制,导致了资产的流失。2、破产资产评估欠公平。对破产企业资产的合理评估能加快破产资产的变现速度,提高审判效率。但是,从对破产资产的评估到变现,除破产企业国有土地这一资产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评估后挂牌出售外,其他如厂房、设备等资产的评估,一般都由破产企业清算组和法院审理人员根据破产企业资务上的帐面数字作参考,比照市场行情商定作价,没有聘请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合理评估,并以评估价格作为处理破产资产的基本依据。因此,往往造成对部分破产资产的低值高估或高值低估,导致这些破产资产拍卖时难以变现,不得不多次降价拍卖,最终使得破产资产被贱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了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审判效果。②某基层供销社申请破产后,清算组对所属资产曾3次公开拍卖,一次比一次降价处理,均找不到购买方,致使破产无法进行。(二)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缺乏来源,制约了审理破产案件的进程。很多国有企业在从计划经济转入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逐渐被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所淘汰,不得不破产还债。企业宣告破产后,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成为审理破产案件中的一大难题,但又必须首先考虑解决的问题。而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社会保障体系未臻完善,导致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只能依靠于破产资产的变现来实现。为了尽快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保障其生活来源和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在审理破产案件时,不得不加快破产资产的变现速度,以抛下安置职工的沉重包袱。这种行为,一方面,导致企业职工生活得不到有效保障,为再就业造成新的资金扶持上的困难。另一方面,由于职工安置不到位,影响了案件的及时审结,结果酿成新的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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