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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情况下环境侵权责任问题研究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绪论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然而,经济发展带来社会繁荣的同时,对环境资源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环境问题所引发的社会纠纷日益增多,越发成为和谐社会构建当中的不和谐因素。尤其近年来,许多公司为了免于承担环境责任,常常通过破产清算、注销法人人格来逃避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环境侵权责任主体的缺位。而对于公司在破产的情况下如何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问题,我国的环境法和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最高院也未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学界和司法界对此问题的关注和理论研究更是相当匮乏[1]。当众多环境侵权行为的公众受害人纷纷走进法院寻求司法救济时,法官不得不面对立法粗糙疏漏和理论研究匮乏带来的双重尴尬。在强调司法作为解决社会纠纷的对策与机制的今天,在理论上对公司在破产情况下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进行细致的分析,为解决这一问题提出相关立法建议,并为当前司法在现行立法框架内解决这一问题找到适合的切入点,成为了学界和司法界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笔者认为,公司在破产情况下的环境侵权责任主要涉及两个核心问题,一是破产公司因环境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在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是否应优先于普通债权获得清偿?二是公司经破产解散后如何追究其环境侵权责任?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我国环境法、破产法的现行规定,同时研究和借鉴其它国家的现行法律及相关案例实践,分别就破产公司环境侵权法律责任的上述两个问题进行探讨,并对新破产法相关条款的理解适用进行分析,就我国相关立法提出几点建议。

二、我国破产公司环境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考察

(一)我国破产公司环境侵权责任立法现状

环境责任是指违法者对其环境违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2]违反环境法的法律责任有三种,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从环境法的历史来看,环境问题产生之初,更多的是依靠了民事手段。传统的民事责任大体分为违约民事责任和侵权民事责任两大类。在环境法中,违约构成的民事责任情况极少,更多是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即因污染和破坏环境而导致公司财产及公民人身权利,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生命权的侵害”[3]。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由于环境侵权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因此不考虑主观过错的要件。

我国初步形成了环境法律体系框架,它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以各单项环境法律为主体,并以环境法规、规章、标准和国际条约为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调整对象划分,主要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两大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它全面调整环境法律关系,确立了环境管理体制。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决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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