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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破产案件出现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不健康的破产原因给破产清算工作带来的被动

1、企业财务管理混乱,内部监督机制形同虚设。援引光山县**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结论,某一破产企业:该单位财务帐目不规范,白条入账多,各种费用报销很少有正规发票,基本没有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购货没有进货发票,凭自制进仓单入帐,销货不开销货发票,凭自制销货报表入帐,折扣、折让,凭实收货款抵算。少数人任意支借款不还,赊销严重,外欠难收,库存商品帐实不符,期未帐面库存的商品10401.45元,仓库已空。

某一县管大型企业的财务记帐更是让人不可理解,销货款、购货款帐外循环,业务员在异地收取客户销货款,由业务员直接在异地存取,对已收回的应收货款,公司财务不开具收款收据入帐,而是凭业务员的造表入帐减客户应收销货款;采购材料汇购货款,不是以公司银行帐上汇出,而是由业务员从异地汇出。实践中某业务员通知公司财务已汇给某客户采购材料款103万元,公司财务在无银行汇票存根的情况下凭某业务员的通知记帐,因未收到材料,公司帐面就反映某材料供应客户的欠款。清算组在清算时,通过与客户对帐,发现103万元根本未汇,现在103万元款去向不明。由于人为的因素酿成企业破产的主要原因,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企业职工意见大,致使清算工作进展不快。

2、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企业已停产多年,有的长达4至5年。企业停产时间长,亏损会逐年增大,负债率越来越高,到破产清算时,破产财产已不足以对第一顺序清偿,一般债权清偿比例为零,给法院审理带来很大难度。破产企业的应收债权在催讨过程中,相对方大多以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催收近乎无望。因企业停产,业务员下岗,大量的收入、支出条据未能入帐,破产前的会计档案已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在之后的清算工作中,清算组要找业务员核对收支条据,调整相关会计帐目,加大了工作量,延长了清算时间。

3、个别企业报喜不报忧,企业决策者为了个人的功利,多报收入,掩盖亏损,企业财务报表上反映的是相反的财务状况。某一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时附带的审计报告中,反映该企业在某市有900多万的销售收入未收回,有悬而未决在国外销售点损失1000多万元。清算时,发现该市根本没有900多万元的销售债权,连基本客户就没有;而国外1000多万元的产品损失不敢界定处理。

4、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时,对职工除名随意性大,在后来的破产清算工作中,除名职工有矛盾激化的苗头。据粗略统计,有的企业除名职工达几百人。除名时只是在企业宣传栏上公布,依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因企业除名职工多,清算组不可能对除名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养老保险金进行测算,势必造成社会上的不安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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