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与债务清偿法
《企业破产法》关于债务清偿的相关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1、由公司股东会做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做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4、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6、清算公告满3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作清算分配方案。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报股东确认。
《企业破产法》关于债务清偿的顺序:
1、清算组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也可选任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或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清缴所欠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清算组备案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须提交备案的材料:
股东会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
清算组成立文件;
3、清算通知与清算公告、债权登记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应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4、清算财产
清算开始时公司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
清算开始后至清算终结前公司所取得的财产;
应当由公司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注:公司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权利人通过清算组收回。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由债权人以担保财产为限优先受偿,未受偿部分视同非担保债权。担保物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5、清算费用
清算组成员和聘请工作人员的报酬;
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
清算过程中为了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6、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7、清算方案
清算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税款;
企业债务。
企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予以清偿,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清算方案应经股东会确认;
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因债权争议或诉讼原因致使债权人、股东暂时不能参加分配的,清算组应当从清算财产中按比例提存相应金额。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一些关于《破产法》对债务的清偿的相关顺序和相关的注意事项的一些介绍了。其实破产法相对来说还算是比较完备的一种法律了。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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