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协议约定不明确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近日,梁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其他合同纠纷案件,本案现已审理结束。

根据庭审和质证,法院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07年1月23日原告赵某之子在盈江腊马三系路龙盆帮被告尹某挖硅石,在挖硅石的过程中,被倒下来的沙土淹埋致死。后在村委会、社干部以及亲友的主持下,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由被告尹某负责死者一切安葬费用外,再赔偿原告25,000元,订立协议当天付现款10,000元,余款定于2007年5月30前付清,由赵某和杨兴发承担保证责任,并规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余款到期后,经原告和被告赵某、杨某多次向尹某催要,尹某均以原告家到盈江找主管部门冻结了自己的硅矿,没有经济来源为由拒绝支付此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尹某支付赔偿金15,000元,违约金6,000元,要求赵某和杨兴发承担保证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各方订立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此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有效的民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尹某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被告赵某和杨某作为此案的担保人,在尹某未按协议偿付原告此款时,俩保证人应承担偿付义务,在订立协议时,俩保证人未明确约定是按份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故应依法视为连带保证责任。对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违约金6000元的诉讼请求,由于该违约金数额约定过高,本院予以调整,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即按6个月的短期贷款年利率5.85%计算,以逾期4个月期限计算,数额为292.50元。庭审中经组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尹某偿付原告赵贵清人民币本息合计15,292.5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赵某、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尹某承担225元,赵某承担50元,杨某承担50元共同承担。

(梁河县人民法院李爱松)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