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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一屋两卖成被告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遇到动迁的陆某取得了配套商品房的购买权。2004年10月30日,陆某以2.5万元价格将配套安置房屋权转让给金某夫妇。金某夫妇陆续支付转让费2万余元。同年12月27日,陆某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总价为66.8万余元,金某夫妇以陆某名义支付首付款7.4万元。此后,陆某却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等金某夫妇发现,第三人已实际使用该房屋。经协商,第三人代陆某归还购房款7万元,余款2.4万余元由陆某的朋友张某出具担保书,保证在去年8月30日付清。但到期陆某和张某均未履行付款义务,金某夫妇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张某在担保书上签字担保陆某的债务,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保证行为,按连带承担保证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解放日报党政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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