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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的评估与变价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管理人要接管债务人财产,同时有一个对债务人财产的评估、变价与出售的过程。

破产财产的评估

破产宣告后,进行破产清算程序的目的就是将破产人的财产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以尽可能地满足债权人的清偿请求。要对破产人的财产进行分配,首先必须对破产财产进行全面、准确地评估。我认为破产企业的评估基准日一般应为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日,但考虑到新破产法第107条有关破产财产的规定,资产评估基准日也可以为法院下达破产宣告裁定书日。

企业被宣告破产,其破产财产会以不同的形式存在,如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管理人须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与会计师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作价,按所作价格计算破产财产的总额,以在具体分配破产财产时将这些财产以不同的形式分配到债权人手中。资产评估要防止错评、误评、漏评。不同的资产评估方法会导致不同的评估结果和破产财产的总额,因此评估方法的选择很重要,一般采用强制清算价值方法,即以现行市价法、市场折扣法、重置成本法、模拟拍卖法来进行评估,以确定破产财产的价值和其转让或拍卖的底价。

破产财产的变价

破产财产的变价,是指管理人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依照法定的条件和方式出让给他人,使之转化为金钱状态,以便于进行清算分配的过程。必须实现破产债权的等质化和破产财产的等质化,以保证破产分配的公正和合理。破产债权的等质化,也就是将非金钱的破产债权换算成金钱债权的过程;破产财产的等质化,也就是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转化成金钱状态的过程,这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是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来实现的。

原则上讲,破产财产的变价应当由管理人来负责进行,但须经债权人会议决定。我国新破产法第111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讨论。在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或者法院依法作出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裁定后,管理人应当适时变卖破产财产。管理人在进行破产财产的变价时,仍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

一般说来,除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外,变卖破产财产都应当通过拍卖的方式进行。所谓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一般说来,采用拍卖方式可以通过出价者之间的竞争来提高破产财产的售价,而且也更加公开、透明。对于破产财产的拍卖,管理人可以委托专门的拍卖机构来进行,也可以自行进行拍卖,还可以请求法院进行拍卖。但无论是由何人进行拍卖,都应该严格依法进行。如果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可以不采用拍卖的方式,例如可以采用招标出售的方式或者标价零售的方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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