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费用有什么
一、破产费用有什么
破产费用是进行破产程序所必须支付的费用。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1条的规定,破产费用有三项: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支付,与破产管理人的主观努力没有关系。但后两项费用数额的多少并非固定不变的,与破产管理人的主观努力程度有很大关系。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3条的规定,破产费用由债务人的财产随时清偿。从表面上看,破产费用是用债务人的财产偿还,实际上是用债权人的财产偿还,因为债务人的财产最终是要向债权人分配的。既然这些费用(诉讼费用除外)是用债权人的财产支付,债权人当然有权参与协商决定其具体数额。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1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只有审查权而无决定权、变更权,债权人作为出钱者,对出钱的数额却没有决定权,这明显不合理,极易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破产费用与共益债权有什么联系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从债务人财产的角度来界定的,它们之间存在如下的联系:
两种费用的联系在于:
1、产生的时间都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产生的。
2、产生的目的是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为了更好的管理债务人财产。
3、依据新法的规定两种费用的支付来源都是债务人的财产,支付方式都是随时支付的(当管理人发现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时候,管理人应当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综合上述,小编v整理有关破产费用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破产费用是对债务的管理,而产生的必要费用。首先您作为申报债权人,是由您来付,但债权会议没有决定权,这样对您来说很不公平。如果您对这方面有更多问题,在线律师咨询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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