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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人无力偿还连带保证人担责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事件
张某借了小刘10万元,约定2007年6月1日前还款,李某为连带保证人,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因张某食言,小刘于2007年12月1日起诉张某要求还款。后张某未自动履行判决,小刘申请强制执行,张某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说法
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连带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推定为6个月。
具体到本案,由于在担保协议中你们未约定保证期间,故李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最后期限是2007年12月1日。在此之前,小刘必须有请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如起诉、申请仲裁、通知、催告等。若在此之前小刘只是起诉张某要求还款,对李某没有上述任何一种方式的意思表示,那么李某的保证责任到2007年12月1日已告消灭,小刘就无权利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了。(法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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