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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宣告的适用对象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破产宣告的适用对象是企业法人

《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只有企业法人达到亏损状态的,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破产宣告的条件

债务人事实上的破产状态并不是法律上的破产。只有当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后,法院进行审理认为符合破产条件,进行破产宣告后,债务人才是真正的破产。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具有破产能力

即法律授予债务人具有进行破产程序的资格,也就是债务人可以被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的一种资格。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才能适用该法,而非企业法人的组织如果要破产清算则只能参照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在“破产申请中的法律风险”中,已经详细论述了社会中各经济组织的破产资格。如果债务人不具备破产资格,那么将不能被宣告破产,如果债务人采取欺诈的手段,不正当谋取了破产,那么将会因为破产欺诈涉及刑事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2、存在破产的原因

债务人能够被宣告破产,还需要存在破产原因。依照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原因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满足了这一条件,债务人才能被宣告破产。

3、不存在破产障碍

破产障碍是存在破产原因或者已达到破产界限,但根据法律规定,可使不进行破产宣告的法律上的限制和事实上的事由。法律上的限制破产障碍包括:申请人未缴纳申请费用,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等。事实上的障碍包括:债务人清偿了债务,等等。而这些破产障碍有的已经为法律确定下来。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宣告前,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或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一旦这些障碍成立,那么债务人就不能被宣告破产了。

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我国破产宣告只适用于企业法人。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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