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保证人
论刑事保证人
作者:焦*安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但在我国法律上存在两种保证人,一种是民事上的保证人,一种是刑事上的保证人,而作为刑事上的保证人,刑事诉讼法中只规定了保证人条件、义务及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却对于保证人名称、定义、法律地位,一直没有明确的称呼和法律概念。笔者认为,应当以法律形式明确其名称、法律定义及其特征,区分其与民事上保证人的异同,确立其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以及与刑事诉讼参与人的联系。
一、从法律上确立刑事保证人名称、定义和法律特征
为何从法律上设立刑事保证人这个名称呢?这是因为在我国保证人有民事、刑事之分,在法律概念上很容易混淆,因而有必要从中加以区分。笔者认为,将刑事方面的保证人冠以“刑事保证人”比较恰当,更符合法律规范用语。刑事保证人一经确认,即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直至被取保候审之人案件终结或终止。确立刑事保证人名称,使之具体化、规范化、科学化,更能符合刑事诉讼程序需要,从而更好地为刑事诉讼法律服务。
从法律上确立刑事保证人名称后,就应在法律定义上明确刑事保证人概念。笔者认为,刑事保证人的法律概念,应该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完全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与本案无牵连的,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密切联系的,经司法机关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对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担保的中国公民。
由此,刑事保证人具有以下六个法律特征:
第一,刑事保证人主体必须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只有符合我国《国籍法》规定,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才能充当刑事保证人,具有外国籍、多国国籍或无国籍的人都不能成为刑事保证人主体。
第二,刑事保证人身份必须存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该法律身份一经确认,即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直至所担保的人案件终结或终止。
第三,刑事保证人是享有完全民事法律行为的人。作为公民具有行为能力,取决于年龄和正常的理智。我国法律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即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就可以独立地从事民事活动。享有完全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公民主要由三方面构成: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在法律上能产生预期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刑事保证人必须是与本案无牵连的公民。如果与本案有牵连,即使其行为构不成犯罪,也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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