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中债权人会议的作用有哪些
破产法中债权人会议的作用有哪些
一、债权人会议代表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债权人会议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组成的人员从法律上加以固定,可见其肩负的是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若有少数人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这并不能影响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只能视为其放弃参加债权人会议的权利。
二、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意思的表示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行使任何权利,都必须通过债权人会议才能行使。如同意接受和解协议、同意对破产财产的变价方式、同意破产分配方案、破产分配方式等,债权人都必须在债权人会议上讨论,通过表决的方式达成一致,形成决议才能行使,它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基本形式,表达意思的唯一“舞台”,是行使权利的唯一合法形式。
三、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基本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协调和解协议。”由此可以看出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基本形式,而且是法定的基本形式。
债权人会议不是民法上的权利主体、非法人团体,因而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不能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它也不具备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能力或者被诉讼的非法人组织,但是债权人会议确是破产程序中不可缺少的组织,相对于清算组而言,它是具有独立实施监督权的自治机构,相对于人民法院,它却是债权人意愿的自治共同体,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的职能和权利范围,充分显示出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的独立地位。
债权人会议是具有法律效力,在破产的时候债权人或是债务人等双方都需要好好的遵循相关的法律知识才比较好。如果你对于破产法中债权人会议的作用跟实际的债权人会议怎么开,建议你可以点击在线在线律师咨询网咨询系统直接询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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