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时债权人委员会的目的是什么
企业破产时债权人委员会的目的是什么
债权人会议不是一个常设机构。不能经常性地召集和作出决定。为了保证债权人充分地行使权利,特别是行使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和破产财产变价、分配过程的监督权,有必要将债权人的集体决定权授予他们的代表机构。这种代表债权人会议行使监督权利的机构,就是债权人委员会。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核查债权;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监督管理人;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通过重整计划;
通过和解协议;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可以看到是破产时所成立的债权人委员会,更多的是为了监督公司破产对于债权人的偿还,当然,除此之外债权人委员会所拥有的权限还是非常多的至少可以保证公司在执行破产过程当中发生的大多数问题,当然,如果遇到难以处理的问题时也可以咨询律师,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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