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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中列后的普通债权如何分配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破产清算中列后的普通债权如何分配

破产清算中列后的普通债权在优先债权获得清偿后,有剩余财产的,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股东申请破产程序的条件

股东是不能申请破产的,但可以申请解散公司,然后再清算。

(一)公司解散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通知和公告内容应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号、注销原因、清算开始日期、清算组人员及工作地址、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等。

(三)债权申报和登记。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四)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法院确认。

五)执行清算方案,分配财产。

(六)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七)注销登记。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普通债权是在清偿了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优先债务后,再进行清算的,清偿普通债权时,会按债权的比例进行清偿。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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