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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

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中非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是整个财产清算的最后一项工作。一般由清算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最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在债权调查完结后,以不公开变卖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对其的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1、法院对破产企业的担保财产进行单独登记;

2、抵押权人将担保财产全部证明资料向清算组移交;

3、抵押权人将其直接占有或管理的担保财产向清算组移交;

4、抵押人向清算组出具解除抵押关系的书面证明,由清算组办理担保财产过户手续;

5、清算组将担保财产交由拍卖行拍卖;

6、清算组将担保财产拍卖款项单列,扣除费用后,交给抵押权人。

《企业破产法》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二、公司申请破产的条件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法人(即债务人)自行启动破产申请的条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二个条件: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条件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举证,主要有:

1、持有的现金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2、可立即变现的资产数额也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可变现资产应界定为非主要资产)。

据此,债务人提交的财务资料中,反映出货币存款余额及可立即变现资产数额之和均低于到期债务数额,即可满足。

条件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举证,主要有:

1、通俗讲,就是当期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数小于负债数。债务人的所有资产总额小于所有到期债务和将到期债务总额。

2、假如债务人财务资料未作实际的资产核销,如无望的到期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债权)、积压无法销售的存货、设备损坏淘汰、对外投资失败等未作损失处理,所以可能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资产数额不能体现出客观资产状况,甚至资产总额还会大于负债总额。此时,则需要债务人进行实际的资产核销,使资产负债表反映客观资产负债状况,或者另行证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另行证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博建议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资产中损失数额的评估;二是无法变现资产数额的评估;三是经营能力的评估。

债务人完成上述举证准备后,即可进行破产申请阶段。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破产企业财产是要进行清算程序的,处理好公司的债务问题,进行清偿,最后去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注销,这个是很重要的,需要带上相关的证件材料。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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