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法人破产有什么规定
一、民法典的法人破产有什么规定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八条 【法人终止的原因】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法人破产】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二、公司破产的条件
我国法律对公司破产的条件,是有明文规定的,《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由此可以知,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企业必须是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所谓严重亏损,一般是指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
2、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指公司在经营中陷入困境,不能偿还债务或者不能继续偿还债务。认定公司缺乏清偿能力,一般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事项:
(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3)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4)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法人组织出现破产的情形时,法人组织要成立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依法进行破产清算,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法人的资格就会终结。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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