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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破产重组须2/3以上股东通过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一、证监会:上市公司破产重组须2/3以上股东通过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faxing)定价的补充规定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根据《破产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faxing)定价问题,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第四十二条作如下补充规定,作为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2日起施行。证监会: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正式施行协商定价国证监会十一日晚间正式发布《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依据新规,破产重整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其股份发行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此前这一定价依据是二十日均价。新规自十一月十二日起施行。补充规定要求,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中*监有关负责人此前表示,补充规定所作的修改基于公司自治原则,使中小股东能够更有机会行使话语权,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从程序上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点评:证监会的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做到保护小股东的权益,不失为维稳行情中的又一利好)。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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