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最近关于企业注销的进行清算(qingsuan)的咨询及案子有好多,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公司已经不再经营,但却没有办理注销手续,或者不办理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那么,从企业经营者或者说是股东的角度,是否应该办理企业清算(qingsuan)注销手续、如何办理企业清算注销手续等一系列的问题,笔者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作出如下探析。公司注销清算程序是股东的法定义务。公司的注销,代表一个企业象我们自然人一样寿终正寝,在法律上办理死亡证明。这个企业的死亡证明的办理是法定的义务,义务的责任人是该公司的股东。我国公司法及相关行政法规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出现了法定或者约定解散事由,必须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办理注销手续。另外,我国《公司法》解释二对于公司股东不履行法定清算义务将产生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规定了股东在企业出现解散的情况下,如果不办理清算注销手续,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有权以股东为被告,要求股东承担清算赔偿责任、连带清偿责任。这一规定,对于有些企业的股东不积极办理企业清算注销登记手续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约束。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办理清算注销如何完成?笔者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总结公司清算注销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资可抵债的,另外就是资不抵债的情形。对于资可抵债的清算的责任人是公司股东,其程序公司法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十五日内,股东应该组织清算,逾期不组织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组织清算。股东组织自行清算的,应该组织清算组,清算组应当在成立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债权,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申报债权。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分配方案,应该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变价和分配。分配结束既清算结束,清算组应当制定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形,股东的责任情形发生了变化。《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股东认为公司经营资不抵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破产清算,或者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在自行进行注销清算的过程中发现资不抵债也应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依照破产程序进行清算注销程序。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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