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近日,**公司行使取回权,从处于破产程序的**航空管理人手中取回了飞机。此举受到债权人中国航-油的质疑并提出异议,但未得到法院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取回权是破产法中一项特殊的基础权利。行使取回权通常都能拿到足额的财产,但是通过破产清偿程序,其清偿率只有10%至20%。记者在上周举行的第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中获悉,取回权的争夺在证券(zhengquan)公司的破产案件中尤为激烈。据上海高院相关课题组介绍,几乎每一起证券(zhengquan)公司破产案件都会有众多取回权的申请或诉讼,虽然法律上基本明确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资产的取回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并非都能得到支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资产是否被挪用或混同,是能否行使取回权的关键。被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能取回2004年3月15日起至10月14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属机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社保)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签订了6份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由**社保投入资金委托**证券购买国债,**证券到期支付本金和固定收益。**社保先后向**证券下属**庄自强路营业部投入6笔资金共计4000万元。2005年4月29日,**证券因违规经营被行政托管。托管之日,**庄自强路营业部内货币资金仅为510余万元。截至2005年6月29日,6份协议中的两份协议已到期,涉及金额1300万元。据**社保在**证券开立的20004688资金账户明细表反映,账户内当日余额为13090146.84元。2007年5月31日,**证券被上海二中院宣告破产,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2007年6月,**社保查询时却获知该账户余额为0。于是向**证券的破产管理人主张取回国债和资金。但此次协商无果。于是,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证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对20004688资金账户内资金13090146.84元享有所有权和取回权,并由**证券的破产管理人返还上述资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符-望法官对《法制日报周末》记者讲解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这表明,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实际上是确认了客户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所有权,因此,在证券公司破产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属于破产财产。在未被挪用的情况下,客户对交易结算资金享有取回权。不幸的是,**证券却动了**社保的奶酪,挪用了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2005年5月24日,因**证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挪用客户债券的违法行为,证监会于决定取消其证券业务许可、责令关闭,同时证监会决定委托**证券公司托管**证券经纪业务、委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成立清算组对**证券进行行政清算。2007年2月25日,经证监会批准,**证券依法申请破产。5月30日,上海市二中院正式受理**证券破产还债案。上海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系争20004688资金账户并非独立存放的结算账户,该账户内资金作为特殊种类物与证券公司其他客户资金无法明显区分,处于混同使用状态,故不具备确认所有权及行使取回权所需的被告对该账户内资金占有并能够独立识别和处理的前提。两笔委托协议虽已到期,但从营业部当日资金余额看,实际上所涉资金已被被告挪用而未按约兑付,资金账户明细表上的资金余额仅为账面虚增资金,没有真实资金转入。根据相关规定,不能认定为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该案的上海二中院民三庭庭长**仁毅分析道:"在交易结算资金被挪用的情况下,如果能加以识别,或有明确的代位物,则所有权人可依据物上请求权以及民法上代位物的理论主张取回权。但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大部分的情况是证券公司利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从事自营业务,并将自有资金与该账户内的资金混同,致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与证券公司本应用于承担自身债务的资金无法区别。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人不能主张取回权。"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海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板子为何打在我们身上?"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深感委屈,"我们的资金被挪用不是我们的责任,我们是受害者。"上海二中院副院长阮*良在接受《法制日报周末》采访时对此作了回应:即使所有权人不能主张取回权,但可以确认对证券公司的侵权之债或者违约之债,在破产程序中与其他债权人一起依法受偿。也就是说,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可通过被告的破产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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