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责任成立要件
一、保证人责任成立要件
保证责任是保证合同法律关系的重要内容,债权人的债权能够通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得到保障。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
(1)主债务履行期满而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在保证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约定了合同的履行期限,当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要依法承担保证责任。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表现为:
债有效成立后直至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债务的能力,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
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其债务;
债务人虽然已经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的要求等。
出现上述情况,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因享有先诉抗辩权,所以只有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主合同纠纷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并且人民法院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执行后仍然不能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对未受清偿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对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当主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即可以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1)须债权人请求。在主合同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条件成就时,债权人得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不提出请求的,视为保证人义务履行的条件不成就。请求应当:
①债权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请求;
②在保证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提出请求;
③请求履行的债务必须是保证合同担保的债务或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的债务;
④请求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提出。
(2)须保证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有效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具备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
(3)保证人须没有担保法规定的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
二、保证人的责任有哪些
1、一般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撤消担保人的责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三、保证人追偿权成立的要件
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
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保证人不享有求偿权。例如,债务人因自己的清偿行为而免责时,即使保证人又履行了保证债务,保证人也不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
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怠于通知主债务人,致使主债务人善意地再为履行时,保证人也丧失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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