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会计应该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法律咨询:
破产清算会计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公司经营农业项目,后来因为资金运转困难,在政府财政的担保下,向银行申请了几千万元的贷款,公司拿出部分资产抵押,在签订了银行、财政、公司三方资金监管使用协议和办理了相关担保抵押手续后,该贷款分批次发放,由于贷款协议约定该资金只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但该公司管理层为了资金使用方便,虚报工程进度资料和资金使用用途(具体事情由总经理叫财务经理去办),把该贷款资金通过其他公司转出,最后再转到出纳的个人存折上,再用于公司的其他事项开支,公司出纳和财务经理去办理了相关的转款事项,出纳把单据交给会计做帐的时候,财务经理叫会计按照他说的款项用途做工程预付款(实际用于其他支出),会计处于无奈之中按照财务经理的要求做了帐,整个过程中会计没有任何好处,只是为了不被老板解雇而为。后来,该公司因为经营管理不善而无法归还该笔贷款,公司宣告破产。请问,在该事件中,会计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律师解答:
根据你讲的情况,一般来说不用承担什么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二十七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第二十八条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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