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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及赔偿金问题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法律咨询:公司破产清算及赔偿金问题的咨询

本人已在单位工作2年,合同还有一年到期。公司在2008年12月破产。由于公司为负债,所以当月的工资未发。已领失业保险。公司人交代现在为清算期间。

那么请问:

破产清算需要多长时间?

我的赔偿金怎么算?按工资算还是按合同违约金(合同写明一年违约金6000)

我是否能拿到赔偿金和工资?(解除合同的表放在申请失业保险的档案袋,手上无任何凭证。并且,上面写着解除合同是因“双方原因”。和否合理)

我该如何得到本属于我的东西?(现公司似乎一直在拖,不打算对公司做个最后归结,也不告诉员工情况。)

律师解答:

由于公司破产,公司应当支付你经济补偿金一个半月工资。补偿金和工资应当在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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