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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应作好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法律咨询:律师代理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时应作好哪些工作?

律师回答:

1、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及相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其他事项,也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载明。同时,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这些基本证据。

2、代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破产申请或者撤回申请。级别管辖方面:基层法院受理县区级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中级法院受理市级以上工商局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地域管辖方面是按照债务人的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注册地的顺序进行选择。

3、代为提起上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或驳回债务人申请的,若债务人对裁定不服的,律师可以代理债务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第六十三条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第六十五条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第六十六条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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