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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可以以恶意窜通起诉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保证人可以以恶意窜通起诉吗

日前,平谷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担保人平谷某公司因事前不知道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恶意串通骗取担保的行为,故被法院判决其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从而免除了自己的担保责任。

在这起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平谷某银行诉称,1998年9月,平谷某服装厂为偿还银行的旧贷款,与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借款24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平谷某公司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了连带责任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平谷某服装厂未归还借款本息,担保人也未承担保证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归还借款本息,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借款人辩称其资金紧张无力归还借款本息,担保人辩称,其不知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搞“以贷还贷”,属恶意串通骗取担保,担保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平谷某银行与平谷某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系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欺骗保证人提供的担保,违反了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无效。故依法判决借款人归还银行的借款本息,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驳回原告对担保人的诉讼请求。

二、恶意串通的合同怎么认定

恶意串通使之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的合同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

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的当事人都是故意的,这种故意的本质在于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当然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不以行为人已经或必然获得了非法利益为必要条件,只要的恶意串通,危及他人利益的故意就可以认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恶意串通成立的合同,未必都是当事人的故意,例如当事人的代理人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串通危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订立合同,就不应认为是当事人的故意。代理人的故意足以构成恶意串通。

2、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

当事人订立恶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可以又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串通,压低标价;在买卖中,双方抬高货物的价格以获取贿赂等。

三、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担保人要承担责任吗

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4、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5、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8、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9、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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