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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破产清算相关规定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一人公司破产清算相关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与公司清算的规定

公司法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一个突出的法律特征就是其股东的惟一性,即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包括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全部出资或股份均由惟一股东持有,惟一股东仅以其出资或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一般不分离,内部治理结构相对简单,一般不设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虽然一人公司具有股东惟一性、责任有限性和两权不分离性,但其仍具备公司的所有法律特征:包括独立的法律人格、独立的财产、独立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民事责任。

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看,除破产清算外,公司清算还应包括非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法人在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清算,分为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这两种清算方式均以清理公司财产,了结公司业务,收取公司债权,清算公司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为内容。显然,与破产清算不同的是,非破产清算的财产除用以清偿公司的全部债务外,还要将剩余的财产分配给股东。由于破产清算始终在人民法院的严格监督下进行,在程序上有《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其进行专门规定,因此本文仅讨论非破产清算。

二、一人有限公司债务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说明】

1、对于一人有限公司的债务,在原则上由公司以公司的财产来承担,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但为了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我国对一人有限公司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非有限责任。

3、由股东对其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负举证的责任。

三、一人公司非破产清算的缺陷

(一)对清算主体责任追究机制(行政、民事、刑事)规定的缺失

这里的清算主体包括清算义务主体和清算执行主体,清算义务主体即投资者或股东,清算执行主体即《公司法》中规定的清算组,据《公司法》第184条规定二“公司因本法第181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缺失

1、债权人信息知晓方面

获取企业清算信息并及时申报债权是债权人债权获得受偿的前提。解散清算行为实质上是企业单方行为,在正常情况下,债权人实际上都很难知晓企业解散清算的事实。且清算组由企业投资人组成,债权人很难获取企业财产信息和监督清算行为;而一旦股东有意不履行清算义务,损害债权,债权人就更加无从知道这些信息,因此这种企业的单方行为和信息不对称使债权极易遭受损害。

2、债权人公告通知和债权申报方面

我国企业清算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清算的通知与公告,如《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但是,由于未对通知与公告形式作详细划分,对公告次数和公告载体也未作出明确限定,这些规定并不能确保债权人获悉企业清算信息并及时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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