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报告的提交是否说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又称重整计划的完成,是指执行人已经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完成了债务清偿、企业再建等工作的状态。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受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监督期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完毕是企业恢复经营、重新开始的起点,也是未依《破产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根据重整计划所享有权利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因此监督报告的提交能否说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也是企业重整中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各级法院在重整程序中应当慎重使用裁定:
1、司法文书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如果法院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形下盲目裁定,有损司法权威;
2、重整计划一般涉及的利益主体多元、重整手段多样、执行时间长、企业管理深入、对专业知识要求也高,要求法院在短时间内对监督报告做实质性的审查不太实际。反之,不如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九十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第九十一条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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