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组案例
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经营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2006年11月7日,广东省**市银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与**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集团)签订《协议书》,约定:**集团从2006年12月1日起按月分期偿还所欠**公司款项,每期还款人民币1000万元,直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此后,由于**集团没有按照协议偿还到期欠款,**公司多次向**集团发出《催收通知书》,**集团亦未能及时偿还。**公司认为,**集团欠其借款本息72819836元,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有关规定,**公司于2007年3月19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集团破产还债。
时隔两日,肇庆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也认为,**集团欠其借款本金18611万元及相应利息,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公正清理债权债务,向肇庆市中院申请宣告**集团破产还债。
收到上述两申请书后,肇庆市中院于2007年6月29日依法裁定受理了该破产案。自此,处于国内电子界领先地位的**集团,走向了破产边缘。
选择重整避免负面影响
**集团是于1996年12月28日经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成立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
作为一个从事投资经营的集团公司,**集团本部没有直接生产经营,收益渠道主要是通过对下属企业参股、控股而获得分红。它是上市公司**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最大股东。
但前几年因为电子元器件行业不景气,产品盈利能力下降,仅靠投资分红的收入已无法承载**集团负债总额巨大、利息支出沉重的负担,多年的亏损造成企业严重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截止至2007年6月30日,**集团债权人的债权总额为26.62亿元,企业净资产为-18.63亿元。
身负巨额债务,风华怎么办?
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重整是债务人除直接破产清算外又一种可行的选择,这是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的新增内容。
据**集团管理人代表黄*雄介绍,由于**集团是肇庆举足轻重的企业,生产规模庞大,拥有9000多名员工,每年税收过亿元,因此如果破产清算,将对地方经济的发展产生强烈的负面影响。基于这样的考虑,**集团在2007年7月6日提出重整申请及其重整预案,肇庆市中院经全面审查和慎重考虑后于2007年7月11日裁定准许债务人**集团重整,并发布公告,**集团进入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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