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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可以申请企业重整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有限公司可以申请企业重整吗

在股份公司里,当公司因财务困难而停止营业或有停业之虞时,也就是当公司流动资金欠缺已达极点,对已到清偿期的债务不能支付致使停止营业,或者如果继续支付已到清偿期的债务将有停业之虞时,公司面临破产,如果公司还有继续营业的价值,为避免开始破产程序,即可进行重整。

董事会、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持有一定比例债权额的债权人均可向法院请求进行重整。

一、什么是企业重整

企业重整是指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拯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

二、企业重整的流程

1、重整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文本;

(2)申请重整的原因及根据;

(3)公司的经营范围与业务状况;

(4)公司的资产负债、损益及其他财务状况;

(5)关于重整的意见;

(6)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及申请资格。

在公司已决定或公布破产、公司已解散、公司已无经营价值、公司未公开财务等情况下,不得进行重整。

2、法院在接到公司重整的申请书后,在裁定之前,可先采取以下措施:

(1)冻结公司财产;

(2)限制公司业务;

(3)限制公司行使债权或履行债务;

(4)中止公司破产、和解或强制执行等程序;

(5)禁止股票转让和发放债券;

(6)停止有关管理人员的调动,冻结有关人员财产。

3、法院在裁定以前应调查核实公司的业务财产。若核准公司的重整申请书,则裁决公司可以重整。重整裁决作出后,法院需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1)开具重整裁定书,并通知主管机关;

(2)选派重整监督人;

(3)选任重整人;

(4)公布清理公告,送达股东及全权人。

公司重整一经法院裁定就发生法律效力。

4、若法院未核准公司的重整申请书,可以根据以下理由驳回公司的重整申请:

(1)申请程序不合法;

(2)公司未依法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

(3)申请书所列事项不实;

(4)公司已无经营意义。

公司在重整期间,公司权力移交重整人,停止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重整人负责经营公司业务,管理公司财产,拟订和执行重整计划,召集重整后的股东大会,向法院申请作重整后的裁定。

重整人由法院委派,一般是董事,但法院认为不适当时,可从债权人或股东选派。由法院选派监督重整人执行重整职务的人为重整监督人。重整监督人具有监督权、关系人大会召集权、申请解任重整人权等权限。关系人会议是重整债权人及股东为参与重整程序所组成的法定的议事机构,是公司重整的最高权力机构。首次关系人会议由法院决定召集,以后的关系人会议由重整监督人召集,开会时重整监督人任会议主席。重整债权人及股东为重整关系人,应出席关系人会议,重整人列席会议,并就重整问题接受咨询。关系人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听取重整报告,审议及表决重整计划。

5、重整计划由重整人拟订,连同公司业务及财务报表,提交关系人会议审查。经关系人会议通过后,报请法院审经。重整计划包括的内容有:

(1)债权人及股东权利的变更;

(2)经营方法的改变;

(3)财产的处置;

(4)债务的清偿方法及资金来源;

(5)资产估价标准;

(6)公司改组及章程变更;

(7)职工的裁减与调整;

(8)股票与公司债的发行。

重整计划在重整监督人的监督下,由重整人执行。发现重整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重整监督人可以申请法院解除重整人职务,另行委派。

重整计划完成后应召集股东大会,宣布重整完成,并报请法院作重整裁定。

6、重整完成后产生如下效力:

(1)未受到清偿的债权部分,除依据重整计划转移给重整后的公司承接外,其余部分自动消除;

(2)股东股权经重整而变更或减除的部分失去权利;

(3)重整裁定前公司的破产、和解、强制执行及因财产关系所产生的诉讼等失效。

上述就是小编的分析内容,有限公司肯定可以申请企业重整的,企业重整的主要对象本身就是有限责任公司,重整是企业避免进入破产程序的有效方法。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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