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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是如何理解临时债权人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临时债权人的法律定义

尚未确定的债权是指债权是否存在、债权的性质如何以及债权数额多少等内容中有一项或多项内容没有得到证实的债权。依法申报的债权只有按破产程序证实确定后,债权人才能行使表决权。这是表决权行使的必要条件。因此,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一般情况下是不得行使表决权的,但在实际工作中申请破产的企业债权债务状况往往比较复杂,有的债权可能一时难以确定准确的数额,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如果能够临时确定债权人债权额,应为其临时确定债权额,以便在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时,该部分债权人能够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参与。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由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仅仅是临时性的,债权最终确定是要通过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和人民法院的决定。

临时债权人会议介绍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其权利范围和行债权人会议行使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主要是决议职能和监督职能。债权人会议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是“实现债权人破产程序参与权的机构”。债权人会议的制度构建和运作方式以及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设定等均应围绕此一定性展开。为便于充分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应当承认和强化债权人会议的听取报告权、选任常设的监督机构权、决定营业的继续和停止、指示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法等职权。

临时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条件:

1、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无须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

2、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3、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4、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临时债权人在被确定为债权人后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基本上与债权人是一致的,在债权人会议上面也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而临时债权人会议也会充分发挥它自己的职能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大家有别的法律问题欢迎来在线律师咨询网寻求法律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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