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监督人的法律地位及设置的必要性
债权人委员会,即破产监督人(并非必设)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
债权人委员会(破产监督人)的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一、监督人的法律地位
监督人是债权人会议的代表机关,在破产程序中代表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大部分国家或地区的破产法均有这一机构的设置,但称谓却不尽相同。例如,日本破产法称之为“监察委员”,德国新破产法称之为“债权人委员会”,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称之为“监查人”。
监督人是债权人会议的代表机关,由债权人会议选任,向债权人会议负责。当其决议与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不一致时,应当服从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故监督人仅仅是附属于债权人会议的代表机构。
二、设置监督人的必要性
虽然破产法上已设立了债权人会议这一机构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债权人会议行使权利和监督破产程序只能在会议召开时进行,在会议闭会期间无法行使权利和监督破产程序。故债权人会议有必要选任其信任的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员,代表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进行的各阶段予以日常监督。因此,监督人制度的设置对债权人团体利益的维护有重要意义。此外,设置监督人也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既不经济又不利于破产程序的迅速进行,而由债权人会议选任代表专门行使债权人会议的监督职权,就可以有效地避免频繁召开债权人会议或者长时间召开债权人会议,既节省了费用,又有利于债权人的公平受偿。监督人制度的设立,已有数百年的历史,这充分说明了监督人制度的有效性,因而我国新破产法草案也吸收了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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